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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审判前程序。该程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预审程序,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程序却呈现出“整体缺失”状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日益向纵深发展,预审程序的整体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运作的“瓶颈”,给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消极效应。我国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正的契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展开对预审程序的研究,从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故此,本文对刑事预审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及实践。全文共分为六章,约20万字。 第一章为导论。本章主要对研究预审程序必须阐明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文章指出:预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司法审查权的主体依法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因此狭义的预审仅指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的程序,可以称之为“纯粹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广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预审权力的主体依法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广义的预审涵盖了一定意义上的侦查程序,可以称之为“侦查兼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这是研究某些国家预审程序必须涉及的问题。由于本文研究的立足点和侧重点是狭义的预审程序,所以,文章强调指出,对于狭义的预审程序,应当明确以下几点:预审的本意是“预先审查”,而不是“预先审判”,预审解决的主要是对被追诉人的起诉决定是否适当这一程序性问题而不是解决被追诉人是否有罪这一实体性问题;检控方的起诉行为只是启动了预审程序,而并不必然启动审判程序,原则上只有经过预审程序对起诉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应否启动审判程序,故是预审而不是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程序的功能;预审不是起诉程序,而是对起诉进行审查的程序,承担预审职能的主体并不承担起诉职能,如果预审终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预审主体并不在审判中履行起诉职责;预审主要是由法院的预审主体如预审法官主持进行的程序,但预审不是审判程序而是属于审判前程序,预审阶段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还处于未确定状态,预审终结有可能启动审判程序,诉讼继续推进,也有可能不启动审判程序,诉讼就此终止;预审具有裁判性,是一种审判前是否准予起诉的裁判机制,不具备裁判性的程序不能称之为预审程序。在对预审的概念及其内涵进行了界定的基础上,文章对预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公诉审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等相关程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辩析,认为预审程序是与这些程序不同性质的一种诉讼程序。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预审程序在两大法系呈现出的不同特征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预审程序主要体现为程序的任意性、审查的公开性、启动的被动性、运作的对抗性和内容的程序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这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必然反映,也是注重程序正当的诉讼理念的客观体现。而大陆法系国家预审程序主要体现为程序的强制性、审查的秘密性、启动的主动性、运作的纠问性、内容的实体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这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必然反映,也是注重实体真实诉讼理念的客观体现.文章对预审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提出:在古罗马早期的刑事诉讼中,就已经存在对起诉进行审查的机制,是现代预审程序的雏形.而在中世纪教会法宗教裁判时期,也存在审判前预先审查程序。文章在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预审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时指出:大陪审团制度在法国的短暂确立和消亡,反映了法律移植与司法传统之间的剧烈冲突。在纠问色彩浓厚的法国法律土壤上移植带有极强司法民主色彩的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其“水土不服”是难免的,大陪审团在法国的迅即消亡是一种必然;德国1975年对预审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不再规定专职预审法官和废止了预审主体的侦查权,并不意味着德国取消了预审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间程序”,一直起着对起诉进行审查的预审功能;与德国不同,日本1 948年废除预审制度,不仅表现为预审法官这一司法主体不复存在,更表现为整个预审程序的彻底根除,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审准备程序”是一种开庭前的准备活动,并没有对起诉进行审查的功能,不属于预审程序.所谓‘旧本型预审”并不存在.日本1 948年废除预审制度有矫枉过正之嫌;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对预审程序的改革切中了预审程序的要害,即废除预审法官的侦查职能以防止权力膨胀,保留预审程序的审查起诉功能以防止起诉不当。这种“一分为二”的做法较之日本的“一刀切”改革方式是较为正确的明智之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英国对预审程序的改革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