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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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含义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则原则和免责事项等混合形成的追究致害行为人责任的一套基础体系。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它也是我国《海商法》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并决定其价值取向。对国际航运、货物贸易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不同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将产生不同的船货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现今,因海运科技的快速发展、航海的现代化和海运危险的降低,导致中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基础进行修改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结合《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国际海运的经济新秩序要求对海运风险进行合理分配等。在这种新的背景下,海商法表现出新的趋势,修改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提上了日程。但是我国在修改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国际立法潮流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之外,还要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因为我国不是单纯的航运发达国家,还是世界上主要的货主国家,因此我们要选择一种适合我国的,同时兼顾我国海航运输业的发展与货主保护的立法模式。本文研究了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笔者首先是对国际条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国际最新的立法成果——《鹿特丹规则》——给予解读。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新形势下应对承运人责任作出适当修改。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概述,通过分析《海商法》自身因素和外在原因,阐述其修改的必要性。在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中的不同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历史变迁,探寻三大公约中的不同点及其在承运人责任基础方面的合理成分。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最新的海事统一立法成果,分析其制定背景,介绍了其规定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条款并对其进行解读。进一步指出其产生的新问题和我国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第四部分结合《鹿特丹规则》从航海过错免责和火灾免责、规则原则的选择、免责事项的选择、举证责任的分配、船舶适航义务的履行时间范围五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建议。最后,笔者对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做了一个总括的建议,为我国应对《鹿特丹规则》生效产生的影响提供了有益的建议,也将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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