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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增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盗窃、侵占、信用卡诈骗、盗窃金融机构等等行为交织的案件。并且作为各罪名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遗忘物”或“占有状态”等要素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于实践中界分各罪名产生了一定困扰。笔者以王某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刑法中“遗忘物”、“刑法非法占有”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从而对本案进行刑事定性,以期对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对于王某某在取款时将前一存款人遗留在ATM机卡槽中钱款拿走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行为属于侵占行为。综合分析三种分歧意见,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下几点:第一,遗留在机器中的钱款和信用卡是否属于遗忘物?第二,钱款和信用卡属于谁占有?第三,王某某拿走钱款的行为是否利用了他人信用卡?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案例为中心,对涉案的法理问题依次展开论述。首先对刑法中遗忘物的概念和认定进行分析,接下来对刑法占有的认定进行探讨,最后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与探究。结合以上几点对本案所涉及的三种分歧意见中的罪名进行区分和把握。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根据相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案件中钱款属于受害人李某占有,王某某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结合法理分析和本案分析发现的问题与当前司法实践,提出了“明确冒用信用卡的典型情形”、“建立健全信用卡犯罪案例指导制度”、“明确ATM机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