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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必须体现其系统性与权威性。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为了确保这种权威性,法律的语言必定是精准的。人们亦要求法庭辩论和法庭询问中的话语必须清晰明了。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语言还是司法话语,都会存在模糊性。作为语言的一种本质特征,模糊性也是法律语言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尽管模糊的表达有时使得法律语言略显晦涩,但是,只要恰当地运用,立法语言和司法话语中模糊的表达会体现它的优势,模糊语对法律语言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过去,许多学者都是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本文作者主要从语用学的角度,对国内外的立法文本和司法话语进行分析说明。运用的语用学理论包括Grice的合作原则,Leech的礼貌原则和Sperber, Wilson的关联理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正确的看待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并认识到模糊语在法律语言中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模糊语使得法律语言灵活而有效。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这篇文章的结构,方法论,以及国内外对法律模糊语语言研究综述。第二章介绍了本文的两个关键词:模糊语和法律语言。分别介绍了模糊语的定义和发展,以及法律和语言的关系和法律语言的历史。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语言的特点。模糊性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特性,使得法律更加灵活,稳定,并具有权威性。第三章主要讲述了法律语言中存在模糊语的原因。本文分析了造成法律语言中模糊语存在的四种原因。第一,法律文献要求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第二,繁杂的,发展的世界决定了法律语言中模糊语存在的必然性。第三,不同的文化使得一些词语既有模糊性。第四,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一种本质特征。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也就是说,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决定了模糊语的存在,模糊语的概括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局限性,它能表述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预见的所有事和情形,使得表述完整而灵活。除此之外,由于模糊语的概括性,法律执行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适用解读法律语言。另外,文化的不同也是导致模糊语出现在法律语言中的原因之一,因为语言是文化的载体。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理论框架:合作原则,礼貌原则,以及关联理论。哲学家H.Paul Grice提出了合作原则,以此帮助在相同文化或是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成功的交流。合作原则包括以下四个准则:(1)数量准则(2)关联准则(3)方式准则(4)质量准则。在交谈中,交流双方为了使交流顺利进行,总是会遵循合作原则中的一个或是几个准则。正是由于这种合作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能够达到预想的目标。Leech于1993年提出的礼貌原则是对Grice的合作原则的一个补充。礼貌原则包括以下六个准则:(1)得体准则(2)慷慨准则(3)赞美准则(4)谦逊准则(5)一致准则(6)同情准则。这些准则的适用都有一个目的:减小对他人表述的不礼貌程度,增减对他人的礼貌程度。在谈话中,人们有时会有意地违法合作原则,运用间接话语表达自己思想,就是因为遵循了礼貌原则。本文引用的第三个语用学理论是关联理论。Sperber和Wilson共同出版了《关联:交际和感知》一书。在这本书中,他们系统地论述了以交际和感知为基础的关联理论。在关联理论中,Sperber和Wilson认为交际是一个明示-推理过程而不是大家曾经一度认为的编码解码过程。代码模式之所以不起作用的原因在于语言的解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境。根据关联理论,情境是听话者推测说话者意图的关键。第五章主要运用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关联原则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语实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语言是交流的工具,所以对于语言的使用和理解是非常必要的。像其他社会语言一样,法律语言也是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它真正的价值。本文主要主要从语用现象的角度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语进行研究,因为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体会到模糊语的真正的意义。通过这三种语用学理论,本文详细地分析了从法律文本和司法语篇中攫取的具体实例。第五章的后面部分论述了模糊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必要性,主要从四个方面。第一,模糊的表述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第二,模糊语的运用可以给他人留面子,说话者运用模糊语表达对听话者的尊重。第三,法律中模糊的表述使得法律更加灵活,更加完整。第四,缺少具体、明确的信息促使人们使用模糊语。第六章对本文进行了总结,指出本文的局限性,对模糊性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致力于帮助人们正确地看待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在实践中恰当地运用模糊语,保护自己,礼貌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