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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本身以及汽车产品消费行为都具备与其他产品显著不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具体体现为汽车产品的经济价值高,使用危险性大以及体积庞大、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等方面。近年来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相关权益遭受侵害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汽车产品消费这一专门领域的不完善、不合理所造成的消费者维权途径匮乏、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过程中举证能力低下以及对责任方恶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消费者群体性利益损害缺乏规制与预防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国汽车产业的良性发展造成了阻碍。
西方发达国家在其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积累出了较为先进的关于建立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经验。例如通过柠檬法为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提供标准与依据、通过CAMVAP为汽车产品消费者提供多种维权途径以及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实现对汽车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方的惩罚、预防和对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总体而言,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律发展状况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照搬国外制度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总结,以及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比较性分析,对其间差异从立法、司法角度做出理性、科学的价值判断。以从发达国家相关领域先进经验借鉴的必要性角度进行切入性阐述,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有效结合,仍然可以总结归纳出使其能够合理应用于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现状的转化方式。
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共同构成。一是健全且效力等级足够的法律法规,二是有效且分布合理的多种救济途径,三是完善且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相比国外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我国在相关领域尚存在因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生产者、销售者违法成本过低,救济途径缺乏所导致的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以及消费者组织未能发挥应有职能所导致的买卖双方交易优势差距过大等问题。本文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提出了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尚未出台的《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首先,通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中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内容,并将恶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等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来对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进行合理化调整。
其次,完善汽车产品退换货责任制度,降低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汽车产品的退换货条件以降低消费者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风险。减少或免除退、换货过程中消费者所需支付的问题车辆“使用补偿费”,同时完善汽车产品消费活动中的交通费用补偿规则,以此解决汽车产品高价值性所导致的产品退换货过程中附带费用的合理分担问题。并对退、换货后问题车辆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问题车辆对消费者群体产生重复侵害。
再次,合理设计我国汽车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制度,建立汽车产品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组织,使其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所明确提出的信息咨询与商品监督职能。同时,对我国现存的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重组,使其获得行政专门机关的权力地位,通过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必要补充,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