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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竞争法的目标在竞争法执行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引导法律的实施效果,达到竞争政策预期所设定的目的和功能。在我国竞争法实施过程中,执法者缺乏对竞争法的目标的全面审视,往往机械地适用竞争法,无法发挥竞争法的最大社会效益。因而,完善我国竞争法必须明确竞争法的核心目标,并以此指导竞争法的实践。笔者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历史考查方法、比较的分析方法和经济的分析方法,通过考查、分析各国竞争法理论和实践,来探讨竞争法的核心目标。经过考查和分析,笔者认为:竞争法的目标具有政策性、阶段性、多元性和冲突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竞争法的执行过程中,执法者和法官往往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需要选择某个目标指导竞争法的实践。长期固定地选择某个目标意味着肯定了该目标在竞争法目标中的核心地位。在各国长期的竞争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目标的地位和作用被逐渐认识和肯定下来,美国首先明确表示保护消费者是其竞争法的核心目标,并建立了以消费者利益为主导的竞争法。竞争法的核心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代表了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保护消费者核心目标的选择看似主观,实质上是客观和必然的,竞争法的本质和社会、经济的需要决定了确立保护消费者核心目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只有确立保护保护消费者目标的核心地位,才能解决消费者问题,才能发挥市<WP=3>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正确回答竞争法的终极性问题。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通过遏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反竞争行为,实现了竞争法的核心目标。同时,保护消费者这个核心目标更体现在竞争法的本质决定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对竞争法实施具有促进作用,即加强消费者保护,能够发挥消费者在实施竞争法上的巨大作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享有维护市场竞争的权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重了消费者受侵害的现象。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要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的利益,肯定消费者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地位,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发挥消费者在竞争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建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中国竞争法。从结构上说,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 本章论述了竞争法目标的定义和特征,尤其是竞争法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特征,重点分析和论证了竞争法目标的内容、竞争法目标冲突的必然性、竞争法核心目标的性质以及它在竞争法执行中的意义。第二章 本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欧盟等竞争法的考察,肯定了保护消费者目标在各国竞争法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和指导作用,并概括了竞争法发展的趋势。第三章 本章首先论证了确立保护消费者为竞争法核心目标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阐述了保护消费者目标和消费者问题、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竞争法的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其次,论述了竞争法实现保护消费者目标的方式和特征。再次,本章论证了保护消费者目标竞争法实施的促进作用。第四章 本章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竞争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并根据该目标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在保护消费者上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竞争法和发挥消费者在维护竞争机制上的巨大作用,最终建立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的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