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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系统是指通过在近地球轨道上放置卫星,对地球进行无线电遥感,获取地面进行授时、定位、导航信息。目前全球主要有四大卫星导航系统:美国的GPS、俄罗斯的GLONASS、欧盟的Galileo和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随着全球信息的普及,全球卫星导航应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政治、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都在积极研发本国独立的卫星导航,把发展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作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中国也将发展和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作为国务院的重点工作,并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确保北斗系统的实际应用,形成自己的市场,打破GPS的垄断地位。随着卫星导航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应用,因缺乏有关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立法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愈发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和产业化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制定问题。我国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卫星导航系统的步伐,但是当前立法存在空白,虽然出台了部分相关政策,遗憾的是可操作性较低,阻碍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需要加快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立法进程。为什么选择行政法规来规制卫星导航系统的管理呢?这是在综合分析国情、卫星导航系统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通过分析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必要性,针对行政法规制定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完善调整现有的政策,使得法规和政策相得益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概述。包括卫星导航系统的特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四个主要内容: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商业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管理,以及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优势,详细探讨了行政法规与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比的优越性。第二部分,是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相关立法的背景介绍,从不同的立法层级分别举例,分析在以上四个主要内容的立法规定。前两部分是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在立法形式上面的论述。第三部分,是一个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的过渡段,从立法内容的角度来论述制定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级的必要性。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不明确,以及立法内容上的问题。立法内容上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论述:管理主体、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商业经营管理、技术标准和责任体系。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制定提出笔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