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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私有房屋交易的效力问题,法律上一直有争议。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法律上一般没有禁止,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上也认为,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也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买方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法律或政策要不没有规定,要不就是含糊的予以限制,有条件的予以允许。而争议最大的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效力问题,则有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等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认为应原则上认定所谓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我们认为,首先这些文件只能算作政令的范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现在有条件、有限制的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农村私有房屋交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比一味的禁止更加合理,也有利于农村闲置土地的流转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笔者通过文献阅读和实地调查的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村集体自治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原则,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私有房屋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