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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滥用法人人格问题的有效措施,虽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已被普遍接受和广泛采用,但在我国则尚处于萌芽阶段。我国到底应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运作,法人人格否认后民事责任该如何分配,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论述。首先,简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考察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起源与发展,并对该制度的本质及价值作了简要评析;其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基本理论问题作了简要论述,着重论述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其例外、法人人格否认的分类;最后,重点对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作者个人的构想。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应采取以成文法为主,司法解释为辅,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层面上,分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运作程序与方法;同时从股东、董事、母公司、注册会计师等入手,探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后民事责任之分配。通过此种研究,笔者希冀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尤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