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即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结论)。主体内容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导言介绍了选题的原因、研究现状、研究思路、论文存在可能的创新及论文所采用的方法。第一章简介了司法和司法权的最广泛意义上的概念,为下面展开内容作了必要的铺垫。接着概述了古代的司法权,尤其是古希腊的司法权。该章旨在揭示司法活动如何从民间的活动转为国家职能的过程。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西方的司法权演变的过程。因为英国是现代法治的起源地,其司法权的理论和实践对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该章以英国为例分析了近现代独立的司法权的产生过程及产生原因。我们将看到,司法权最初只是伸张王权的表现,国王派其亲信官员去各地兼理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亲信官员渐渐演变成专职的法官,严格的诉讼形式使得形成了相当稳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再后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发展,纠纷日多,审判机构从临时性的机构演变成固定的法院。于是我们看到,专职法官和固定法院形成了。在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官的斗争之下,司法权终于从王权中独立出来,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司法权。其基本过程如下:司法权从地方权力中分化——司法权国家化——法律职业群体和法院的出现——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权的形成。第三章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权力分立视野下的司法权的概念、本质及性格。首先,从辞源和历史的角度得出司法权是法院和法官依法享有的审理案件、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是和行政权、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从而为下面的讨论做好了准备。其次着重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本质区别得出结论,判断对于司法权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从判断权出发可以看出,法院在作出判断时也离不开好的判断环境,因此需要一种独立的位置即司法独立。接着本章探讨了司法独立的含义和司法独立的内容,包括司法权独立、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并分析了司法独立的意义。本章的另外一部分是分析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性格,即司法权的被动性和终局性。这部分主要论述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和终局性的含义、原因、意义等内容,通过这些论述,以便更好地把握司法权同立法权及行政权的区别,更能认识到近现代的司法权是权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