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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有的是组织犯、教唆犯,有的是实行犯,还有的是帮助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成员中的某一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对此,刑法理论定义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简称为实行过限。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存在争议。笔者试从刑法理论界对实行过限认定的一般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其界限提出一些适用意见,主要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实行过限认定存在的争议,结合我国刑法对正犯与共犯关系的规定,提出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认真分析其主观故意形态,正确认定实行过限。为后文阐述作出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立法及沿革、构成的论述。首先,表述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接着简单介绍了我国《唐律》、以及英国刑法、罗马尼亚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及其处理原则规定的情况,然后指出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行主体只限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作为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必须是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故意,实行过限的构成形式包括:共同犯罪行为与过限行为均构成既遂的一般构成,和共同犯罪行为或过限行为某一行为未遂或中止的其他构成。第三部分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进行的研究。首先提出了实行过限认定的前提和标准;其次对共同实行的共同犯罪中、以及非共同实行的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的认定分别作了探讨;最后对不同犯罪形态的过限,如概括故意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共同犯罪故意转化实行过限、想象竞合犯实行过限、牵连犯实行过限、吸收犯实行过限、结合犯实行过限、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与部分共犯共谋而未实行的共同犯罪提出认定意见。第四部分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界限进行的分析。实行人自负其责是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基本处理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实行过限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界限,主要从实行过限与同时犯、先后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无重合内容的不同种犯罪、间接正犯、连累犯的区别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