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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免征额扣除采取了一种简单固定的数额和方式,全国“一刀切”,这种所有的纳税人都统一标准的“一刀切”,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据统计,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超过了80%。围绕工薪所得免征额问题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是否单纯提高工薪所得免征额,是否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免征额内外有别是否有违税收公平,免征额是否应指数化等等。因此,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提高标准,免征额的调整应该是一种科学的公共决策行为,而非受公众舆论影响的产物。从免征额自身的特点来看,它体现的是税收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国外一般通过指数化、税收负担家庭化等方式来予以实现。 本文的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历史和现状,从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渊源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和个税免征额来看,免征额已成为民众诉求税收公平的突破口。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税收公平和效率,主要是以课税公平原则作为个税免征额问题研究的理论根据。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计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一些设计思考。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同时;引入家庭费用扣除;并应和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考虑,坚持量能课税原则;个税免征额应指数化以及应因不同的区域而差别对待;逐步实行内外统一的免征额标准,使人人都享受国民待遇;个人所得税应发挥其调节分配公平的职能,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重的双向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