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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的频繁,使得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频生,而仅靠抵押权、质权等其它担保物权却无法解决商事交易中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事留置权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亦成为解决商事交易困境的出路。可惜,无论是民法部门还是商法部门对商事留置制度都鲜有研究,只在《物权法》中有寥寥数笔、闪烁其词的规定。但是,从一个角度来看《物权法》的规定却为本文研究商事留置权提供了契机。本文追本溯源,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挖掘商事留置权的最初形态及其发展过程,并对现今该制度的适用所产生的问题做出思考,从而为建立完善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第一部分,从商事留置权的起源及其在国内外立法中规定入手。留置权制度最初的萌芽是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而随之发展起来的,而各国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从而以经济为基础而产生的各种上层社会制度也是不同的。因此留置权在各国各地区的发展适用是有区别的。故一方面留置权制度的重要性与实用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我国大陆的商事留置权应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第二部分,从民事留置权享有优先效力的角度出发。阐述民事留置权享有优先性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现阶段赋予商事留置权同民事留置权同样的优先性却缺乏理论依据。因此,本文在承认商事留置权具有优先性的基础上,力求以同一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为切入口,为商事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找寻理论依据,同时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在承接第二部分论证商事留置权享有优先性存在理论缺失的现实下,进一步论证因此而产生的种种权利冲突与法律风险,同时紧紧回扣文章主题:商事留置权制度存在缺陷,必须予以完善。并且为文章第四部分的制度完善打好基础。第四部分,既然商事留置权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的问题,那么从理论上完善商事留置权制度是论文必须解决的任务。而商法是民法基础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别法,商法本身具有一些特殊理论和概念,因此运用商法理念解决商事留置权问题是完善该项制度的出路。本部分从商法理念的角度出发,为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性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