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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这种商人自己创制和自治的法律,在近代,经过国家法的制定过程有了一定的发展,又经过法国和德国的商法典的编纂,商法向现代商法迈进,越来越完备,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商法在法律体系中也越发居于显要的地位。商法在当今的发展呈现了一种明显的国际化的趋势。商法的产生本来依赖于商人的国际贸易,在当今国际社会依存度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商法的国际性更加凸显出来。未来商法的发展,必然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国际化,两大法系进一步趋同和融合,国际规则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在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下,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国的商法体系的建设,正面临极好的发展机遇。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条件展开对于我国商法体系的研究。本文首先从商法的历史发展的角度,从商法的性质和特征的角度,对商法的概念进行了研究。研究商事立法,明确商法的概念是基本前提。商法的概念中包含商事主体、商行为和商事经营的含义,大陆法的三种立法例正是围绕这些内容展开的。本文认为,商法概念的核心是商事经营,而商事经营的五个特征是明确商法概念和确定商主体和商行为的钥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法体系建设,应针对我国国情,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研究,揭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本文提出商法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法的观点。本文认为,商法较之其他法律更贴近市场,更直接发挥作用。商事立法首先应确立商法的原则,应在遵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揭示商法的特有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确立规范体系。本文对商法的原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以交易为标准,确立商法原则的基础,符合商事关系的内在特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商法,应对现有的商法进行梳理和检讨。本文从我国商法研究和立法的现状的角度,考察了我国现存商法体制的问题,认为我国商法存在总则制度基本空白,单行商法不成体系的局面。在商法学的研究上,存在定位不准,法律规范研究重理论分析轻实证分析和重大陆法轻英美法的问题。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今后商法的立法规划,提出了体系规划的具体思路。认为我国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立法规划的前提下,目前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是借鉴《民法通则》的经验,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并在其统领下,进一步发展商事单行法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