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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就存在着大量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市场在成立初期存在股权分置的现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状况,造成了两者股东利益目标的差异。股权分置改革带给大股东巨大的套利冲动,也使其利益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可能通过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控股优势操纵股价,为了获取更多的控股权,大股东也存在操纵股价的动机。股改之后,我国证券上的操纵行为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征,表现在:操纵时间呈短线化趋势;操纵主体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移;操纵形式更为隐蔽,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联系更加紧密;虚假信息传播网络化;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的合作更为密切等方面。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给现在的监管带来挑战。目前我国在对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方面存在着认定成本高、难度大的困难;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协调的问题;监管措施和监管对象一般只针对上涨的行为,对打压杀跌型操纵行为缺少监管;在对操纵行为的刑事处罚方面力度不大,缺少威慑力;由于没有确立明确而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等问题。英国、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监管措施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包括具有严密的立法、有效的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要从立法上完善监管体制,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