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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运用公共权力来对社会利益进行权威分配,进而提升民众的福利。在代议制民主体制下,民众与行政机构及公务员之间形成了公共行政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民众与行政机构及公务员之间的利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在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很可能会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又很可能会使公众的利益受损,这就违背了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理念,行政道德风险问题由此产生。行政道德风险会损害民众的利益,降低公共行政的效率,进而威胁到公共行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对行政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理顺民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范行政权力的异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从本质上讲,行政道德风险源于作为代理人的行政机构及公务员和作为委托人的民众之间的利益差别。在政务实践中,行政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行政主体和民众之间在公共行政信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本文认为,要想降低道德风险问题对公共行政造成的危害,就应该以降低行政信息不对称程度为基础、把内生的行政道德建设与外向的激励、监管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提高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忠实于岗位职责的预期收益,加大他们做出道德风险选择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控制行政道德风险的目的。
从上述基本认识出发,本文首先对行政道德风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以主要影响对象为标准对行政道德风险在政务实践中的表现进行了分类研究,进而从多角度分析了行政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以降低行政信息不对称程度为基础,将内部的行政道德建设与外部的激励、惩戒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构建应对行政道德风险的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