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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村民自治,得益于农民自发创造和国家制度供给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在三十余年的实践历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实践深入与农村社会结构变革,村民自治在运行中出现了多重问题,其功能价值与实践路径时常面临着拷问。从村民自治的衍生逻辑与历史进程来看,它的诞生及发展,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有着相当的契合性,即村民自治是在国家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所发展起来的,并与之相配套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而今,国家的历史进程步入新时代,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治理体系改革在内的农村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又迎来了新的调整期。在此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实践理路如何回应改革,做出何种调适与完善,是当下村民自治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作为宪法上所确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省思村民自治的发展困境与调适路径,首先需要回到制度设计与演进的元点,对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进行规范解读与制度分析。我国《宪法》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条款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属性与功能定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实施机制。结合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与村民自治的衍生历程来看,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及其实施机制,继受着我国历史上乡村治理的总体逻辑。村民自治在宪法构造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一方面发挥着沟通国家与公民,促进国家法律与政策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承担着以民主的方式分配村庄公共资源,保障村民利益与协调村民关系,进而起到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分担国家治理负担的作用。
通过梳理村民自治的实践景象发现:一是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规范未能充分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均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此即内部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宪法定位的实践偏差;二是“乡村关系”历经异化使得村民自治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所承载的连接国家与公民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此即村民自治实践的外部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进一步得出:村民自治在自治能力、制度体系、实施环境等方面面临着困境,导致宪法定位下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发生偏差,村民自治的功能价值难以有效实现。
对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与实践状态的分析,构成把握村民自治调适向度的重要依据。结合国家治理所倡导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以此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理论参照;总结并吸收近年来有关村民自治的政策部署与实践探索,以此作为村民自治制度调适的经验参照。在此理念下,规范建构村民自治权、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探索多元化的村民自治实现模式,构成村民自治功能归位的展开路径。
作为宪法上所确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省思村民自治的发展困境与调适路径,首先需要回到制度设计与演进的元点,对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进行规范解读与制度分析。我国《宪法》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条款奠定了村民自治的属性与功能定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实施机制。结合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与村民自治的衍生历程来看,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及其实施机制,继受着我国历史上乡村治理的总体逻辑。村民自治在宪法构造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一方面发挥着沟通国家与公民,促进国家法律与政策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承担着以民主的方式分配村庄公共资源,保障村民利益与协调村民关系,进而起到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分担国家治理负担的作用。
通过梳理村民自治的实践景象发现:一是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规范未能充分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均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此即内部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宪法定位的实践偏差;二是“乡村关系”历经异化使得村民自治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所承载的连接国家与公民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此即村民自治实践的外部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进一步得出:村民自治在自治能力、制度体系、实施环境等方面面临着困境,导致宪法定位下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发生偏差,村民自治的功能价值难以有效实现。
对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与实践状态的分析,构成把握村民自治调适向度的重要依据。结合国家治理所倡导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以此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理论参照;总结并吸收近年来有关村民自治的政策部署与实践探索,以此作为村民自治制度调适的经验参照。在此理念下,规范建构村民自治权、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探索多元化的村民自治实现模式,构成村民自治功能归位的展开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