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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规模的影响机制。文章梳理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整体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成本和雇佣决策影响的已有研究。分析发现,现有研究主要建立在三方面基础上,即《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限制是完全的,劳动成本以货币工资形式体现和劳动成本与雇佣规模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但在现实中,《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规模的影响机制更加复杂。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宁波民营企业的调查资料及一些二手文献的分析,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货币工资受到限制时,会以非货币报酬替代的形式进行调整;合约选择受到限制时,则会通过不同合约安排的替代进行调整。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揭示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限制不是完全的,劳动力价格由货币工资和非货币报酬共同构成,企业作为合约集合体,其合约安排是复杂的;并且即使《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是完全的,由于企业成本结构的特点,其施加的成本也不会对企业的雇佣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只有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规模的三种影响机制:非货币报酬替代、合约安排替代、企业成本结构纳入综合考虑,才能够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招工困难并存的状况,同时为企业的雇佣决策提供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