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和“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推进,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所形成的地方税体系被打破,以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标志,占地方税收30%以上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将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不利局面。虽然已明确在此之后的2-3年过渡期内,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五五分成,确保地方财力不受影响,但过渡期后,会再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因此,在这种不确定的政策环境中,开展对营改增后国内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的研究分析显得尤为紧迫。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自然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在“营改增”后重新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使得中西部地区政府与东部发达地区政府都能获得保障其充分行使行政职能的财政收入。本文在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提出相关论点,并以分析测算实际经济数据得出的结果加以佐证。理论分析中,主要是在清晰界定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含义的基础上,从财政分权理论出发,重点分析探讨了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并总结得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接着根据文中总结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应有特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几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并选择房地产税和资源税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测算。最后指出应在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政府事权划分明确、简化政府层级,并且具备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选择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互为补充,以平衡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还强调了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时必须要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转型角度出发,有意识地培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减少过去那种营业税“一税独大”而造成财政风险的概率,还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提高上述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丰沛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