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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随着金融业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是各国金融改革整体趋势。各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改革,建立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和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产物,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方面,“集团混业”有助于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遵循“分业经营”,各子公司独立运作,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纷纷修改法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产生了很多弊端,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改革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实现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分业,集团混业”的特点恰好适应了我国目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特殊情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多种金融业务与金融机构的集合体,存在很高的风险。因此,建立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管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风险监控,是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快速稳健发展,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的前提和关键。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所做的不同定义,总结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成要素和特点,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然后,介绍了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两方面的不同规定;最后,通过介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指出我国目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借鉴各国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经验,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若干思路和建议。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各国家和地区、国际文件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资本充足率风险、内部关联交易风险、结构不透明风险、财务信息披露风险和金融监管真空风险;第二部分以比较借鉴的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入手,剖析了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监管模式,同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重点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若干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