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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案例证明,消费者知情权制度未形成一个成熟、完备、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这主要因为许多基础理论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其中,消费者知情权生成问题最为关键。唯有把握消费者知情权的生成,才能正确定位消费者知情权,进而实现该项权利。部分现有研究将消费者知情权生成问题简单化,直接地从“信息不对称现象”推导出“消费者知情权”。这种研究思路忽视了一项权利的生成应当符合权利发展的法理学规律。要把握消费者知情权生成问题,就必须注重在法理学的基础上做法理分析。梅开尔就权利本质问题提出的“法律力量说”认为,法律对利益的保护存在着从一般利益到法益,再到权利的发展规律。消费者知情权的生成也不应该背离该规律。基于这一研究思路,可将消费者获知一定消费品信息的正当需要进行提炼,提出“消费者知情利益”概念。分析表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在特定的社会客观现实与民法所处发展阶段的综合影响下,消费者知情利益被定位为“法益”,通过义务模式得到保护。同时,“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提示研究者:法律对消费者知情利益的保护存在从义务保护模式向权利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通过分析消费交易的新形势和交易环境的新变化,遵循相关法学理论逻辑,研究者认为法律对消费者知情利益的保护应当转变为权利保护模式。消费者知情利益保护模式的转变会带来诸多其他相应变化。例如,消费者知情利益义务主体扩张,义务主体不仅是经营者,还包括政府与消费者组织;义务承担的方式增多,不仅向个体消费者承担,也要向消费者集体承担。这些变化又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必须一一破解,否则法律无法实现对消费者知情利益的周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