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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健康成长的人都要经过童年期,但并不代表都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童年。游戏是儿童生存方式。缺乏游戏的童年,儿童的发展将是不完整的。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使人们对游戏是儿童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逐渐达成共识。教师对儿童权利意识的认识,以及对待儿童权利的态度都反映出教师的教育观、儿童观和游戏观。本研究力图在中国、新加坡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对两国教师提供幼儿选择游戏方式的实际教育行为,探讨儿童游戏权保障的问题:(1)两国教师提供幼儿选择游戏方式有什么特点?(2)教师如何看待或诠释所提供的幼儿选择游戏方式?(3)影响两国教师提供幼儿选择游戏方式的可能因素是什么?(4)两国教师在保障儿童游戏权利方面都做了哪些尝试?幼儿园教育还可以做出怎样的调整和改善来最大限度实现儿童游戏权利?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回答构成本研究的基本研究内容框架。本研究采用量化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运用问卷调查和半结构性访谈获取研究资料。采用目的性和方便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均来自两国普遍性幼儿园的一线中文教师,共90位。中国的研究对象主要有江苏南京市、福建福清市以及云南德宏市;新加坡的研究对象来自三大主要幼教从业机构。研究发现,中国教师经常提供三种幼儿选择游戏的类型的次序是:插卡式、自由式和标牌式;新加坡教师经常提供三种幼儿选择游戏的类型的次序是:插卡式、优先式和轮流式。两国教师最常用提供幼儿选择游戏的类型都是插卡式。两国教师提供幼儿选择游戏类型的主要特点是支持自主与控制氛围。新加坡教师提供的幼儿选择游戏类型相对于中国教师是偏向控制氛围。两国教师在诠释提供幼儿园选择游戏类型的原因方面有共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本研究主要以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分析相关影响因素。教师的角色、学校管理制度;两国国家教育行政人员对教育法规政策的推广力度;教师自身的游戏观念等方面对两国教师在提供幼儿选择游戏方式以及保障儿童游戏权利方面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研究从幼儿园实践层面提出了 “TRUST”的保障儿童游戏权益的实施原则,进一步满足儿童游戏诉求以及保障儿童游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