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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套设计激励与约束经营者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何控制“内部人控制”、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前,理论上已形成了股东主权、经理主导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等公司治理范式;在实践中,则形成了美英等国的“市场主导型”、日德等国的“银行主导型”、韩国的“家族控制型”等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及治理结构的特征,是建立在股东主权治理范式基础上的“市场主导型”+“家族控制型”混合的“关键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与国外相比,除了具有共性特征外还存在自身独有的特点和缺陷,即“关键人”内部控制机制,其中合谋成为最为常用的手段。我国制度的缺失与缺陷导致了合谋的产生,合谋反过来又加剧了制度的损毁,“关键人”的真实参与则成为合谋产生的主导因素,所以,从抑制合谋着手进行制度创新是我国目前解决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当然,进一步可能会触发宪政制度的改进。 针对全球公司治理趋同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过程中,应在重视股东主权基础上,建立一系列抑制合谋的相应制度,从而创建适于本土特点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利益相关者“帕累托最优”。这样,既可避免因股东至上而导致的忽略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又可弥补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约束问题,进而达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主体的效率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