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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为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但是在本文的作者,一个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多年的政府法制工作者看来,这项制度实际运行效果距立法者的初衷相去甚远,远没有发挥其内部纠错,全面救济的功能。作者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分六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做初步的探索。作者希望在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历史进程中,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行政复议立法的功能定位分析。行政复议法将保障行政和监督行政并重的提法,实际反映了立法者对于行政法属性平衡论的认识,希望在实现人权保障的同时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在作者看来,制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作用发挥和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对行政法属性平衡论的认识。通过对行政权产生的历史及现代行政权扩张性的分析,可以很清楚地得出现代行政法只能是控权法的结论。作者认为不但要从主观上对行政权始终保持警惕,而且要从具体制度上严格限制行政权。不能因为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对行政权的尊重和对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否则必然会给渴望并已经习惯行政权全面呵护的人们带来最终的损害。同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其救济范围相对行政诉讼有所扩大,审查内容相对行政诉讼更加全面,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审查其合理性,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都决定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应当注重其控权法的特点。 2.建立公正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作者通过实践,深感政府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层级监督重任力不从。b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法制机构本身相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附属性。法制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制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定位,和行政复议制度所要求的独立和超脱是不相容的。只看到法制机构独立的表象,却不能从部门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全面考察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实际关系,只能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贻误行政复议工作。因此,作者建议应当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成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借助各级人大和社会的力量,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以保证其公正办理复议案件。 3.正确处理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及提高行政效率。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在复议前置程序的设定和适用方面却存在着条件过低。过于随意的现象,应当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作者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而且立法还应当明确规定排除运用复议前置程序的具体情形。同时,行政复议和司法程序虽然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这并不妨碍两者之间在制度层面开展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4.正确处理行政复议和其他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的关系。除行政诉讼外,我国目前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不少,如行政复议。打政监察、督办、信访、热线投诉等,但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之一就是各种监督制度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协调。一方面,各种监督制度都占用一定的汉律资源,但相互之间职责界定不清,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当事人反而在众多的救济途径的推倭塞责面前无所适从,救济无门。因此,作者建议对各行政监督部l司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重新整合,重点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5.积极回应现代行政和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给行政复议制度带来的 /-影响。随看行政权全面介入社会生活,行政争议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都需要行政复议立法的及时回应 计;前行政复议立法应当关注行政主体问题,明确行政主体的设定条件,确定和应的复议管辖制度,避免与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产生冲突。 6.提高行政复议立法的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实践。脱离实际的立法,其立法初衷再好,立法体系再完备,也毫无价值可言。因此作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应当紧扣本国历史和实践,注重提高操作性。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较薄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许多行政法基本问题争论不一的情况一一F,应当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复议审查范围、第三人、准用标准等具体问题,以满足行政复议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