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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市场准入就必须遇到市场退出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篇论文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概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框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有关共性问题以及中外银行退出机制比较,共3.8万字。论文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研究,是以我国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研究为主,兼论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 我国金融机械市场退出实践日益丰富,亟需法律制度的指导、规范,否则,这种行为可能因失范无序而引发不良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其内容涵盖市场退出的方式、条件、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这是金融机械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的要义所在。 金融机械市场退出分为自愿性市场退出和强制性市场退出两大类。自愿性市场退出行为具有内在性,不受或较少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强制性市场退出不是金融机制自愿或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金融监管当局或人民法院外部强制进行的产物。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有一些共性问题。对于清算应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其清算财产,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采取货币、实物和债权相结合的形式,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以非破产方式市场退出的对外债权利息支付的止息日为宣告日。⑥蒸誊篡 中外银行退出机制比较存在较大差异。从并购退出的目的、策略、效果、政府作用、产权转让方式以及关闭退出的法定条件、法律程序上比较,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