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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集体所有、承包经营、限制交易。从产权权利的完整性来看,这一制度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在所有权方面,“集体”概念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产权虚置和委托代理问题。使用权方面,承包经营权普遍无偿获取,承包期限面临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权衡取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还存在抵押和继承权不明确、市场发育不完善等问题。交易权方面,征地制度严格限制了农地所有权的转让。“公共利益”定义的模糊导致征地的合法性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征地补偿的项目设置、补偿标准的计算和补偿款的分配管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 产权制度是市场化的基础,市场运动只是产权的实现形式。从上述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可以自然地得出目前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的程度及其原因。农地所有权转让完全非市场化,使用权一级市场以集体内部分配为主,使用权二级交易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商品市场化在我国已基本完成,因此未来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其重点在于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而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则必须以解决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