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如何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监管模式如何定位历来是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应然的关注重点。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进行研究应主要集中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定位问题,包括组织结构内部的监管权力配置问题及监管组织的结构之间如何发生联系的问题。我国金融业现在仍然实行以分业为主的经营模式,但近几年通过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的发展预留下法律空间。可以预见,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将以更为主动、更为积极的态度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过程当中。研究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问题,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合理的监管模式,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国际国内竞争的能力。但我国现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既在法理上存在若干重大缺陷,又不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演进的潮流,还在实践中面临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的现实挑战,从而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违背。因此,我国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演进的成功经验,调整监管目标和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在此条件下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以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要求,维护金融安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演进都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在调整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安全、成本、效率和时效等因素,也不得脱离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建立现行分业多元监管模式下各监管主体之间实质性的、富有效率的协调机制就成为一元化监管模式一种必要的替代安排;随着混业经营模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主流,可以修改相关金融立法,在法律上确立功能监管模式;当混业经营模式成熟后,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根据该法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由此逐渐完成从多元化监管模式向一元化监管模式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