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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即实现民主是表达自由的终极目标,而表达自由又是民主价值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表达自由的价值在于,它首先营造了宽容的政治气氛,鼓励人们积极探求真理,并在探索的过程中完善自我,塑造独立的社会人格,使之有兴趣有能力参政议政,以行使其公民权利,并监督国家机器的运行,避免公权力的越矩和倾轧,并最终建立民主政治。因此,通过塑造公民个体,表达自由逐步实现了其从微观的人到国家机器再到宏观的民主政治的作用机制。在人类历史上,互联网首次实现了全球覆盖,因其划时代的意义而被称为继纸质、电波以及视频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凭借其开放、匿名和互动性,开辟出了一个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平台,深化了传统表达自由的价值,这体现在:首先,网络扩大了表达自由的范围和个人的影响力,使得人们能够真正地畅所欲言,摆脱了异化和边缘化的处境,并且自由地设置议程、参与议程,进而寻求更大程度的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其次,在构建公民自我人格、深化自我实现的同时,网络容纳了更多数量的主体参与民主进程,有效培育了民主精神,养成了人民的民主心理,形成了以“网络反腐”为代表的网络监督机制,推动了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但是网络表达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对隐私权、公序良俗、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冲击,因而政府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基于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遵循一定的原则,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和规范,以保障权利能够更好地行使。遗憾的是,我国在表达自由的规范和保护上并没有制定单行的法律,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性立法也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网络表达自由也仍未被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全新类型纳入到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中。目前,以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有权对涉网信息进行管理和审查,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也基本表现为这些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或规定。从1994年至今,我国已颁布了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代表的20余部涉网法规和规章,立法数量之多、速度之快为世界罕见。但是这些规范性的内容都多有相似及重合,都只一味地强调政府的监管权和用户、ISP/ICP的义务,忽视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其语言宽泛、模糊,有些甚至根本不具备法律的明确性。这种多头监管、肆意立法的现象,又降低了立法的权威,重合与矛盾之处更让执法者和守法者无所适从。以上种种都导致公权力在网络空间下不断扩张,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在重重监管、种种义务的包围下不断“缩水”,受到侵害之时无从获得救济。在扩大表达自由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背景下,我国的规范模式显得格格不入,既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的精神,也时常被国外媒体当作限制表达自由,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借口。基于此,通过法律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手段,本文首先对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全新类型,并深入讨论了其相较于传统表达自由的独特价值;其次,在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所引发的冲突的基础上,提出对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规范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以及事后追惩原则,并对我国的规范现状提出了批判;最后,通过总结国外有借鉴意义的保护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网络表达自由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完善网络自由的保护机制应当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减少封堵拦截、发展网络问政、进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没有表达自由,民主政治就无从谈起。网络表达自由体现了现代协商民主精神,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减少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