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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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湄公河惨案”到“一带一路”愿景的发布,大湄公河次区域一次又一次的映入人们的眼帘。但大湄公河次区域首次作为一个地区进入人们的视野是1992年亚行主导建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以此为开端,大湄公河沿岸国家、东盟组织、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对该地区的经济合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二十几年的运作与发展,次区域形成了复杂的国际合作开发机制。在各种合作机制共同努力之下,大湄公河次区域在贸易、投资、交通、旅游、禁毒环境等重点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该地区的发展却越来越受限于环境,环境合作中产生的问题久而不决,经济项目推行受阻,环境问题俨然成为该地经济发展的障碍。目前,该地区的环境合作主要以项目为主导,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合作机制,已发生的或潜在发生的争端,也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而大湄公河次区域素来具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先行示范区”的称号,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公布之后,大湄公河次区域亦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在南亚、东南亚的突破口,若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则势必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中国的整体战略布局。正是基于此,作者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之策。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大湄公河次区域的概念,主要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由来,区域与次区域的区别,紧接着介绍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基础,最后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领域法律、法律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研究,找出法律规则的缺陷,通过对缺陷的分析,找出缺陷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完善措施。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主要环境合作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作机制的种类,存在的法律缺陷,进而提出完善之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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