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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何为“申请错误”、何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各不一致。就濠迈公司诉中建八局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而言,主要存在如下五个争议点:中建八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濠迈公司是否因中建八局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遭受损失;损失大小如何确定,同期贷款利息能否计入损失;被申请人濠迈公司的不动产被查封期间的损失是否全部应由中建八局承担;评估费用能否计入损失。在提出将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的判决结果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的举证责任相结合,用以界定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思路后;分类列举出以下六种情形:(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法院生效判决只支持申请人不足30%的诉讼请求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70%以上的诉讼请求的,适用过错原则;(4)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满30%、不满70%的诉讼请求的,适用明显优势证据原则;(5)申请人本可以胜诉,但因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其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或没有完全获得法院支持的,应根据申请人一方是否有熟知法律的参诉人员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6)申请人申请保全了案外人财产或其他不应被保全的财产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用以上思路分析案例,并得出结论:中建八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结合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将因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划分为被保全物本身的毁损、灭失损失;为减小损失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利润损失;因不能履行与他人的有效合同而承担的违约损失;特定物被保全造成的特定损失;被保全物的跌价损失;利息损失;被保全物出的保管费用损失;商业信誉、企业形象损失等九项损失类型。同时,设计了一套判定被申请人是否遭受损失及确定损失大小的步骤,以期为法官、律师、当事人的办案实践提供指引首先,查验被申请人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其次,根据“规范说”适用法律考究损失是否属于法律规则或原则所保护的权益;再次,考察具体损失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此,得出结论:因濠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故对其损失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