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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诸多国家都于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在制度构建上逐步向受害第三人利益倾斜,以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依照我国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是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但是该条款寥寥数语闪烁其词,缺乏相应的法律解释和补充规定,在实践运用中对诸多问题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实务操作过程中问题不断。因此,正确领会我国《保险法》立法含义与精神,科学构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框架,对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说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分析入手,在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特征进行简要介绍之后,从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两个方面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法学原理进行深入探讨,随后就受害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本文分析了“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权利转移说”、“权利代位说”、“责任免脱给付说”“法定债务共同承担说”,论证得出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应以“原始取得说”作为其理论基石的学术观点,即受害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应根据法律原始取得与被保险人同等的、独立的请求权。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发现涉及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条文总是闪烁其词,各方面规定既不明确又不全面,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体系构建上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缺乏明确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的规定,二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范围过窄,三是保险赔偿机制设置不合理。第三部分为文章的核心部分,该部分针对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缺失进行深入探讨,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诸多建议。首先法律要明确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细化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规则,合理地将其运用于保险实践之中,其次要重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范围,最后要合理调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机制,提高保险金给付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人权的保障是衡量国家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准之一,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不但能够给予受害第三人更为主动的地位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速填补其遭受到的损害,还能促进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理论的进步和社会和谐,因此我国应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完善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