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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在自然法和实证法传统中占据一个极其重要也极为特殊的位置。长时期以来研究者认为霍布斯归属于自然法传统,对他的实证法思想关注不多。对他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利维坦》一书中关于自然权利、国家理论等问题,而少有对《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一书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在正文部分包括了如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对话》在霍布斯著作中的地位;并详细分析《对话》的篇章结构以及内容;最后力图指出《对话》的写作意图。在第二章,本文对《对话》做了英格兰宪政背景的考察。在这部分,本文的论述集中在两个主要人物身上:柯克以及抽象意义上的国王。本文的意旨就是通过柯克与詹姆斯一世的冲突指出《对话》所具有的历史内涵和英格兰宪政背景。同时,本文还注意到了作为主权者代表的国王在《对话》中的特殊性,这取决于国王所具有的“两个身份”。在第三部分,本文着力整理《对话》涵盖的法理学意蕴,并将从“唯名论”、“国家理由”的方面来阐释《对话》。第四部分本文将从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论战角度看待《对话》,在此本文有意做了霍布斯《利维坦》与《对话》中关于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对堪,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指出霍布斯本人的理论延续性,更重要的是在第二节本文分析了代表霍布斯实证法思想的名言:“人法只关注反抗权威”。第五部分,本文将霍布斯作为自然法代表人物与同一学派的普芬道夫关于“契约理论”做了对堪,其目的是整理霍布斯的《利维坦》和《对话》中关于自然法思想的遗产。在结语部分,本文指出霍布斯整个法律理论所具有的“国家主义”背景。本文还指出无论是对象征专制权力的王权还是象征个体自由的司法权,在本质上都属于权力的范畴,也都难以逃脱“权力”一语所具有的魔咒。因此,王权与司法权的争论在国家的正义性的问题上,这个争论是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与实证法论战的一个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