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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危险是危险犯概念中的核心要素,要准确的界定危险犯的危险,并对此予以研究,就要对危险犯的概念予以厘清。通过对危险犯的不同理解的观点进行对比,危险犯应当是犯罪既遂的形态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危险犯的危险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并最终将其界定为,危害行为对法益极可能造成的,征表出趋近于实害结果发生的法定客观事实状态。在对行为的危险与结果的危险的立场取舍上,本文选取结果的危险这一角度对危险犯的危险进行考察,认为其具有独立于行为属性之外的重要意义。对于过失危险犯的存在应当在现代社会无法避免但应当严格限制其成立的范围。同时本文认为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分类值得商榷,而抽象危险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属性而非结果属性,其也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列入行为犯的范畴。这样以来,危险犯的危险就是具有结果属性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且是一种具体的需要个别判断的危险。危险犯的危险判断需要确定一定的原则与方法。本文从不能犯的行为危险的判断原则与方法与危险犯的危险判断的异同着手,有针对性的对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进行取舍,得出危险犯的危险判断的原则与方法,即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将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认识作为判断资料,并且对客观事实不能加以抽象化,并以科学的标准而不是一般人的标准为判断依据,采取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的危险之具体认定,应当首先将典型的罪名予以科学的归类,本文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典型罪名分别归类为危险犯、行为犯、实害犯。为了区别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与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二者认定犯罪过程的差异,对作为典型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的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进行了分析,探究了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意图,并对当下引起热议的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予以了分析。在危险犯的危险具体认定问题上,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认知能力或专门知识的人,综合行为时和行为后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其是一种司法认定的危险,是一种经验的判断。本文努力从行为要素以及行为以外的犯罪中的定量事实和犯罪发生的时间、场所等外在环境的事实中总结出能够影响危险犯的危险判断的因素,并结合具体罪名和案例进行了说明,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最大程度的综合案件事实要素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本文重新审视了危险犯的危险概念,将抽象危险犯划入行为犯的范畴,将危险犯与行为犯相混淆的问题在构成要件层面予以解决,同时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允许反证的理论错位和存在的问题予以明晰,也许这能勉强算得上是本文的创新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