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l3420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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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在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中也称为采掘业,其勘探与开发对象包括能源资源、金属资源和非金属资源,矿业的投资开发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矿物原料。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石油、铜、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60%、70%和50%以上,其他一些短缺资源,如钽铌、铂族金属,对外依存度更高,严重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在对外投资中,采矿业所占比例高居不下,2013年、2014年分别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23%、18%。截至2015年底,仅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总计247件,其中仅能源和矿业相关案件便占总案件数量的25%左右,居各行业首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对外矿业投资的促进和保障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具体认定标准不统一,判例存在不一致性的间接征收方面的认定、补偿和保障措施方面。间接征收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既是热点也是难点。当前,间接征收案件不断涌现,并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特别是在矿业投资行业中的东道国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冲突和失衡中表现更加明显,这也使得原本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特点的间接征收规则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对外矿业投资开展及我国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本研究通过对矿业投资的特征和间接征收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后,通过对间接征收有关的国际投资争端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国际矿业投资的特殊性,寻求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构、稳定条款、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反思现有投资保护体系中的问题,探索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的策略性办法。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方面,应以我国的资本输入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来思考此问题,以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明确间接征收概念、认定标准、补偿标准、公共利益例外原则,增强我国签署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主动性,并在文本中明确“保护伞条款”的法律效力。坚持抵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理论,反对以国有企业的股东为依据拒绝给与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待遇的相关投资者条款和国际文件。本研究的利益平衡思路还体现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及规则的重构方面,通过从机制上降低偏袒和倾向性裁决,减少以矿产资源为经济支柱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抵制倾向,以保护国际矿业投资和防范间接征收。根据国际矿业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资金量巨大和投资周期长的特征,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稳定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平衡进行再平衡,从投资合同的角度防范间接征收风险。此外,为预防东道国间接征收风险的发生,本研究认为可以从我国政府、对外矿业行业协会和矿业投资者三个方面,推进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恰当的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本章节内容包括:本论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现实需求和理论意义;论文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包括对外矿业投资风险和征收问题,国际矿业投资相关理论及各国对矿业投资保障的具体做法,以及基于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需求背景和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目标、思路和具体方法;论文的主要内容,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者中的间接征收概念,论文分析了征收、治安权、公共利益等概念以及与间接征收问题之间的关系;间接征收的基本类型,包括相当于征收、管制型征收、逐渐征收;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判断标准,包括目的标准、效果标准和兼采标准;此外,本研究还对国际投资中,东道国通过对矿业投资采取财税、歧视性立法、环境、人权等措施导致的间接征收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和研究。最后,本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间接征收风险保障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对外矿业投资中间接征收补偿问题。本章节首先对国际投资补偿中的赫尔规则、适当补偿原则以及不予补偿原则进行了介绍,探讨了当前间接征收补偿标准中心化的表现和趋势问题,同时对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补偿标准演进进行了总结和研究;其次,本章还对国际矿业投资争端中的补偿原则与方法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征收的市场价值估价基础,评估方法,补偿计算日期,非法征收与合法征收的补偿异同,以及征收补偿数额裁决的法律考量因素;最后,本文总结了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条款,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定位不明确问题,以及我国国内法和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第四章,ISDS裁决机制下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失衡问题。本章节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投资争端机制中的问题,一是ISDS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包括东道国和投资者、仲裁庭的权限不对等,ISDS自身设计的先天不足,以及当前ISDS下的东道国监管恐惧问题;二是以美国为例从具有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国家角度研究国际投资争端体制兼顾利益平衡的新思路和趋势,同时主要矿业投资输入国因其具备丰富矿产资源天赋和ISDS对投资者偏袒而产生了对现行ISDS的回避性态度;最后,文章从东道国的角度,探讨了主要矿产资源输出国对矿业相关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和ISDS新路径选择。第五章,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问题。本章的主要内容围绕对外矿业投资合同中常见的稳定性条款展开。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主要用于保障投资者在东道国的长期、巨额投资免受东道国法律变动的影响,防止东道国通过一系列法律修订措施蚕食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本章主要研究了稳定性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稳定性条款的效力问题及界定;以及稳定性条款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一些问题,包括投资协议中未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东道国违反稳定性条款的补偿机制有瑕疵、救济渠道不约定或适用东道国国内救济以及公共利益的例外问题等。第六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本章节以责任层次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当前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趋势进行了研究,同时结合矿业投资的特点分析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的国际倡议或标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和特殊内容,最后指出我国国际矿业投资社会责任的的一些核心问题。第七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保障的路径思考。本章节从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协议中的稳定性条款、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便利化服务体系以及社会责任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措施以应对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面临的间接征收问题。具体来看,在双边投资协定方面,提出了明确投资协定的政策定位、逐步完善间接征收的概念和认定、改进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的投资者身份问题、间接征收公共利益例外、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和影响要素以及稳定性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了建议;在应对ISDS的间接征收扩大化方面,提出了三项措施,包括提升透明度,改进仲裁程序和限制ISDS管辖权等措施;在投资协议方面,充分利用稳定性条款应对间接征收,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稳定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受约束的东道国国家实体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以及适用国际法作为稳定性条款的准据法等;在社会责任方面,多方位完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应对东道国间接征收,包括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的推进性作用以及矿业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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