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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传统的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最突出的是强调北宋王朝中期危机和立法者意志对变法的影响,认为法律是实现特定社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主权者可以运用法律来实现它想要实现的社会目的,形成了某种色彩的应激论和意志论等建构论理性主义研究视角。这种研究视角长于对变法具体背景和制度的考察,但在解释和阐释变法“为何如此变”等一系列深层次逻辑上显出乏力。本文从进化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各种各样的制度与习惯是通过长期的试错演化、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逐步形成的,力图阐释在横向宏观上是何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地层层制约着变法的逻辑,在纵向微观上变法的举措又是如何通过前代法律的层层演进而来的,尽量使变法超越短期的、直接的目的和个人的意志,将其作为唐宋系统变革的逻辑结果和重要一环来思考,在更大的历史方位中寻找变法的历史定位与历史之维。当从这个视角来思考和阐释王安石经济变法时,可以看到变法并非出于变法派的主观意志,也不是简单的王朝中期危机的应激反应和克服危机的工具,而是中唐以来多重结构系统演变的结果,变法派们只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这一系统演变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看,建构论理性主义低估了变法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的复杂性,又高估了法律在社会系统中能够起到的作用。法律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长期累积性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本文除引论和结语外,分为四章:引论首先梳理中外唐宋变革的研究以及传统的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指出传统的从建构论理性主义理解和阐释王安石经济变法的不足,转而分析从进化论观察变法的可取之处,强调理解唐宋历史中长期演变对理解变法的重要影响,指出变法是唐宋中长期累进变革的后果。同时,本部分还对论文的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创新点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从宏观层面对唐宋变革进行核心归纳。土地所有制方面,北魏至唐中期以前,政府通过均田制限制地权流转速率,以超经济强制手段限制土地兼并。随着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侵蚀,国家法权对土地兼并的限制逐步放开,建中两税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古田制的终结和不抑兼并的新时代的来临,地主阶级争取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取得了历史性胜利,经济手段成为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人身关系方面,隋唐时期农民被牢牢附着于土地上,但随着契约租佃经济的兴起,地著体制向自由迁徙转变。政府按照原有方式强制农民服劳役的难度不断加大,劳役货币化逐步推进,徭役制度由“差”向“雇”转变。经济结构方面,商品经济再度勃兴,并浸润到了自然经济最坚固的堡垒——农村。城市的经济职能不断增长,经济都市迅速发展,城市的经济意义前所未有地凸显。第二章重点讨论土地所有制的累积演进如何历史和逻辑地影响青苗法。北宋前期,经济力量成为土地兼并的主导力量,土地兼并尤其是高利贷资本兼并土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陈靖田制和仁宗限田表明统治者没有完全放弃以传统的超经济强制抑制兼并的努力,但两次田制的失败表明,在私人大土地所有制已取得历史性胜利的时代,传统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抑制兼并已不可行,再限制兼并必须探索经济手段。常平仓制度作为一种抑兼并的经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兼并,但其本质上是物价调节和救荒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难以解决农户日常再生产所需的借贷问题。青苗法以经常性的低息借贷维持农民再生产,避免贫下农因高利贷而遭受土地兼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但是由于宋代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等原因,青苗法最终被废除。第三章集中讨论劳役货币化的累积演进如何历史和逻辑地影响免役法。随着劳役货币化的推进,赋税结构由徭役、人头税和田亩税双轨制向田亩税单轨制演变。免役法即是这一演变中的关键一环。唐代两税法,实现了正役向货币代役税转换,未被货币化的杂徭在宋代前期演化为职役。北宋中前期对职役继续采用差役法,与劳役货币化的历史趋势不符,必须加以改革。此时有两种改革思路。一种是在坚持差役基础上扩大应役面以减轻应役者负担;另一种是应役户出钱,改差为募。前者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差役的逻辑,最终被淘汰。后者适应了历史潮流,取得了较好实效,并被免役法所继承和推广。免役法的推行意味着职役实现了货币化。免役法虽然在元祐复辟中被废除,但元祐役法对私人募役的肯定和义役制度的推行,表明免役法所代表的劳役货币化潮流是无法被撼动的。第四章聚焦商品经济的累积演进和经济重心南移如何历史和逻辑地影响均输法。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的二重变奏,促进了经济重心的南移,漕运问题成为北宋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商品经济的再度勃兴和发展,对漕运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唐代裴耀卿改革时漕粮的征集尚主要以赋税为主,到刘晏改革时商品市场开始在其中发挥作用。均输法顺应漕粮征集市场化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在市场上籴买漕粮的数量,并形成了对税粮的绝对压倒性优势。均输法的实行意味着市场力量已成为漕粮供应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结论在前述各章的基础上,阐释王安石经济变法并不仅仅是北宋王朝中期危机的应激产物或者统治者意志的产物,更是唐宋社会系统演进变革的逻辑结果,前者与后者在法律思考范式方面存在差异。通过王安石经济变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和逻辑演进,阐明进化论在阐释法律变革方面的张力。同时指出唐宋变革赋予了中国史以世界史的意义,王安石变法顺应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变革的潮流,在此意义上其可被视为中国法律向近世演变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