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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代替金融行业的盈利与效率而重新得到了重视。在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发展金融业的趋势下,我国也已经开始了混业经营初步尝试。目前,通过金融防火墙的立法来限制风险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传递的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借鉴沿用。我国也面临设置金融防火墙制度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金融控股集团作为我国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以及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新型的组织形式,其金融风险的防范则更加迫切与必要,这就要求我们对金融防火墙制度有更加深入的认识、以更加成熟的方式加以构建和完善。因此,对我国金融防火墙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实施严格分业经营的阶段,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风险缺乏传递机制,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被规范在传统业务范围内,所以基本能够保持稳健发展,此时金融防火墙基本没有特别讨论的必要。然而随着金融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主流,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纷纷建立了混业经营体系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同样应当发展混业经营体系,并建立完善的防火墙体系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并在国际市场中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目前,通过业务合作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我国也已经形成了大约一百多家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然而由于监管理念的缺失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金融防火墙的构建还不尽如人意,金融集团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因此,坚持风险隔离、有效监管、审慎监管和全面监管等原则,完善对信息、资金、人事和资本防火墙的构建,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