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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管理压力越来越大,在现行的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管理职责,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多次提出要改变政府治理模式,但显然,这个转变是任重而道远的。在政府的公务员编制不能随便扩展的情形下,各级地方政府、各类专门性事务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成本的考虑,招收了大量协助政府机关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于协管员,既有否定意见,也有认为其相对合理诉求的。但以往研究,都是从协管员群体的本身特征出发,对于协管员从事的行政管理具体行为的研究较少。笔者认为,对协管员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首先必须从协管员从事管理的行为性质入手,了解其从事管理职责的权力来源,根据其行为性质,来界定其行使职责的范围、程序、后果。笔者认为,协管员所从事的管理行为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将部分的行政行为委托给协管员,笔者又从行政委托的定义及行政委托的法律意义,来阐述把行政权力委托给协管员过程中的权利让渡与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把协管员作为行政委托的受托主体,不仅有基于现实行政地位的考量,在目前情况下,不聘用协管员很难行得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协管员确实帮助政府从事大量的管理工作。如果单纯禁止协管员,对现实毫无益处,并可能造成过多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基于法律层面的要求,如果在上层建筑上对协管员加以定性,对其行为加以制约,对其行为后果加以规定,就能规范协管员,消除协管员的定义模糊,法律定位模凌两可,保障协管员的基本权利。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行政机关协管员行政行为的现状,认为其存在身份定位不清、执法依据不正式、法随意性严重等诸多现象。笔者以为,中国目前的行政机关在协管员的协助下,辅助行政行为问题的出现,是由于对其赋予的职责含糊、权力相对人质疑、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较大以及执法程序不严格所造成的。最后笔者阐述了优化我国行政机关协管员行政行为的对策,认为必须通过健全协管员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协管员行政行为的追究制度,引导协管员提高其行政行为能力等三方面实行。笔者认为协管员现象是中国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所出现的特定现象,通过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进一步把权力让渡市场,进一步提高法治水平,协管员的窘境将逐渐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