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制度研究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kry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国际立法演进、我国《民法典》施行、《海商法》修改项目启动三大背景下,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所涉六个主体即(契约)托运人、(契约)承运人、收货人、实际托运人(交货人)、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首先整体上勾勒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的架构,然后各分一章分别研究其所涉法律制度,最后对主体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进行总体评述,提炼出相对宏观的指导意见。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制度概述”,讨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内涵和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的范围和架构,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特色主是其形式上的“混合体(hybrid)”特征表象和内在的“同质化对待”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主体区分三个层次(初始基本主体、基本衍生主体、衍生辅助主体),这构成了全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体系。第二章“初始基本主体(一):(契约)托运人”,重点分析了广义托运人的定义与分类的立法设置,研究(契约)托运人的货损索赔请求权的存续问题,主要包括托运人权利与收货人权利的协调和托运人转让提单后的诉权存续。通过梳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制度的国际立法演变,明确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规定及其立法修改动向的国际立法背景,结合我国《海商法》实施中所反映的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万盛”轮案等典型案例为题材,提出我国海事司法应当确立的裁判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具体建议条文。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包括:1.从托运人角度,提出托运人权利与收货人权利协调规则,并建议我国《海商法》修改中增加具体条文。2.准确界定我国《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取得诉权的法理基础为“法定说”而非“合同转让说”,据此提出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万盛”轮案中裁判意见不同的新的裁判规则:(契约)托运人转让提单后,在运输合同项下实际遭受损失的,其仍有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三章“初始基本主体(二):(契约)承运人”,针对司法实践中承运人识别困局,重新梳理问题成因,展开历史、比较、实证等研究,对英美法与大陆法系的识别标准及其基础法律制度作出清晰区分,对我国法律体系下识别承运人的法理基础作出准确界定,评述《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识别规则的利弊,建设性地提出我国法律体系下承运人识别的裁判规则和立法方案。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是:1.根据我国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建议在立法上吸收借鉴《鹿特丹规则》第37条规定的承运人识别规则的部分实质内容,但在立法技术上进行“中国化”改造,不采纳《鹿特丹规则》第37条关于“推定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承租人为承运人”规则的表达方式,确立运输单证未明确记载承运人时的责任处理规则,在规则表达结构上采取“单证载明—船东证明—船东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即船东承担承运人责任)”顺序;2.对单证载明的承运人信息采取“优先但不绝对”的立场,即原则上以提单载明的承运人为准识别承运人,但提单为托运人持有或者提单持有人证明承运人以他人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逃避责任的除外。第四章“初始基本主体(三):收货人”,主要针对关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对非提单运输下收货人的诉权不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研究司法实践明确收货人诉权的主旨和方法。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包括: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22条的指引,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针对立法上空白的非提单运输中收货人诉权问题,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原则上应当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诉权(直接请求权)。2.建议我国《海商法》修改立法项目,具体在四个方面(收货人诉权以及取得条件、收货人诉权独立性、收货人诉权与托运人诉权协调、收货人诉权取得的随附义务)补充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诉权规范。第五章“基本衍生主体(一):实际托运人”,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我国《海商法》修改中“实际托运人”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综合分析和归纳我国《海商法》规定两种托运人以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其处理经验,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例及判例规则,运用民商法法理深入分析,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有关实际托运人的裁判规则和立法修改建议方案。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包括:1.在解释论上,我国法院应当严格遵照我国《海商法》规定两种托运人的立法本意,将实际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原则上限于提单取得和货物控制有关事项,明确法律原本为(契约)托运人所设定的义务并不适用于实际托运人,但并不排除实际托运人基于诚信原则所应负的注意义务。2.在立法论上,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托运人”的目的仅在于保护FOB出口贸易卖方取得提单控制货物交付的权益,建议我国《海商法》修改借鉴采用《德国商法典》中“交货人”概念取代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托运人”概念,以赋予“交货人”优先取得提单的权利为主,适当附加与交货相关的信息申报(随附)义务。第六章是“基本衍生主体(二):实际承运人”,针对我国《海商法》借鉴吸收《汉堡规则》有关规定以来先后出现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诸如实际承运人识别、实际承运人责任范围、实际承运人存在的条件(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下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等,还有长期被忽略的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问题,通过梳理有关海运国际条约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构成与演变,结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海商法》修改背景,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盛扬”轮案和“桐城”轮案的两个公报案例为分析题材,对实际承运人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提出有关实际承运人的裁判规则和立法建议条文。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包括:1.首次提出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为合同法规范中不同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定责任(不排除同时构成侵权责任的可能),该法定责任与承运人合同责任具有同质性。2.在上述定性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完善有关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诉讼程序、实体权利义务和国际私法规则。3.论证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中应当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过程中,主张国内法应当立足本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传统,正视国际条约的利弊得失,摆脱盲从国际条约的惯性去超越国际条约,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明确提出《海商法》第4章第1节至第6节可以准用于航次租船合同。4.独立批判性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盛扬”轮案两次再审的裁判意见和有关理论著述,对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提出新的更具体的裁判规则。第七章“衍生辅助主体:港口经营人”,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即港口经营人就货损索赔能否享受原本由承运人享受的责任限制和港口经营人在货物交付中的责任,梳理国际立法演变,整理外国立法和判例,挑选国内典型案例,站在我国《民法典》实施和《海商法》修改的背景下,以民法和国际法等法学理论为指导,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层面,提出有关裁判规则和立法修改建议方案。该章研究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包括:1.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或者(货主委托情形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货主受托人;2.提出裁判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海商法》中法定“喜马拉雅条款”对港口经营人难以适用,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现行《海商法》中尚不能援引承运人的法定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3.提出认定提单中约定“喜马拉雅条款”和循环赔偿条款效力的裁判方法;4.原则上同意我国《海商法》2020年修改送审稿第74条关于专门将港口经营人纳入(不区分承运人委托和货主委托等不同情形统一纳入)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保护范围,同时提出修正意见,主张将该保护范围限定为“港口经营人从事承运人从接收货物至交付货物期间的装卸等作业,造成货物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的”情形;5.根据现行法律提出裁判规则,认为法院应当区分基于债权请求权的交付与基于物权请求权的交付,具体认定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责任;6.提出修正我国《海商法》2020年修改送审稿第101条关于港口经营人应当凭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交货单证交付之规定的建议。第八章“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展望”,从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和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我国海商法发展应当坚持国际化和中国化(本土化)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有效服务保障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战略目标,具体明确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制度建设应当重视结构平衡、健全规范体系、加强战略指引,进一步提出我国海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树立“超越公约”的思想认识,扎实做好“正本清源”和“守正创新”基础工作。最后是“结论与启示”,综观全文,根据《鹿特丹规则》所代表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方向及其成败得失,指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需要改进立法技术;当今新一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统一难度加大,我国在新时代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我国向国际社会贡献的全球治理方案,在国际海运贸易规则方面需要积极发挥大国引领作用;我国《海商法》修改,需要加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主体制度构建,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发挥示范作用。
其他文献
内质网和线粒体之间的Ca2+流动对细胞及动物体内许多生命活动(如线粒体活性控制,代谢通路调节等)具有重要作用,而线粒体附着的内质网膜(mitochondria-associated endoplasmic reticulum membrane,MAM)对内质网与线粒体之间的Ca2+流动具有重要意义。Sigma-1受体(Sigma-1 receptor,SIG-1R)是一种定位于MAM的内质网分子伴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极区作为气候变化的“指示器”和“放大器”,其气候变化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科学关注。然而,与北极海冰在近几十年呈现急剧下降现象相反,南极海冰却呈现上升趋势,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虽然目前很多学者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南极海冰上升现象给出了解释,但是目前对于南极海冰表面云-辐射通量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现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时间跨度较短、空间尺度较小、分析的参量较为单一和使用数据源较
第一部分一种三维椎间孔导向器的设计及尸体研究目的:设计出一种三维椎间孔导向器,并将其在尸体研究中应用,以评估其可行性和穿刺的准确性,为后续的临床使用提供理论依据。方法:依据反向定位原理初步构想出概念,在绘图软件上绘制出三维椎间孔导向器示意图。三维椎间孔导向器分为导向架和万向导向器两个部分,可拆分组装。导向架用ABS塑料打印制成,万向导向器由医疗器械厂家定制制作。三维椎间孔导向器制作完成后在六具尸体
目的:探究RNA甲基转移酶METTL3介导的m~6A修饰对缺氧诱导视网膜血管新生的调控作用及其机制。方法:1、利用21%O2和1%O2体外构建人脐静脉内皮细胞(Human umbilical vein endothelial cells,HUVECs)缺氧模型,实验分3组:对照组(Ctrl)、24 h低氧培养组(24 h)和48 h低氧培养组(48 h);利用75%O2在体构建氧诱导视网膜病变小鼠
第一部分MCPIP1在三阴性乳腺癌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目的:探究单核细胞趋化蛋白诱导蛋白-1(monocyte chemotactic protein induced protein 1,MCPIP1)在三阴性乳腺癌(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TNBC)及癌旁组织、TNBC细胞及永生化乳腺上皮细胞中的表达差异,进一步分析MCPIP1的表达与TNBC患者预后及临床病理
随着新能源技术、智能技术等各项技术的的不断创新和突破,全球范围内的电力能源输配电环节都开始向智能电网方向发展[1]。而在智能电网建设的重要环节——高级量测体系的建设中,配网需求侧的量测设备作为其重要终端产品之一,对其信息的准确高效的获取是高级量测系统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前提[1]。随着大力推进配网需求侧量测设备的智能化应用以及高级量测体系的建设发展,低压电力线通信作为量测设备和高级量测体系之间信息交互
第一部分急性心源性脑栓塞患者预后相关因素分析研究背景和目的:卒中后血压管理是脑卒中治疗的重要方面。大量研究分析了卒中后血压水平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预后的影响,但很少有研究探讨急性期血压与心源性脑栓塞(CE)临床结局的关系。本研究通过评估CE患者的基线血压水平,随访观察患者的脑卒中复发、出血转化及3个月预后情况,探讨影响CE预后的主要因素,特别是急性期血压水平对CE患者3个月预后的影响。研究方法:
本文以廣東學海堂學者爲研究對象,涵蓋學長、生徒及其他學者,點考察學海堂創設初期學者、學海堂第二代學長、東塾弟子的治經情況,通過述三代學人的治學宗旨,展現清代中晚期嶺南漢學的發展進程與整體面貌。本文分四章進行論述。第一章介紹明代廣東的地域學術傳統,以及清代前中期廣東學風的特徵。明中葉陳獻章講求心性之學,弟子湛若水發揚廣大,江門學派逐漸發展爲嶺學第一大宗,與姚江學派各自講學而互通聲氣,心學風氣盛極一時
过去几十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议题之一是“问题解决”,然而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有创造性的想象力,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提高自主创新,建设科技自信、创新型国家,离不开创造
本研究选择可降解的聚乳酸-羟基乙酸(PLGA)大分子作为骨组织工程支架,采用介孔二氧化硅(MSNs)作为药物载体,负载能促进成骨的、具有抗氧化能力的小分子乙酰半胱氨酸(NAC),并使用静电纺丝的方法,将载药MSNs纺入PLGA纤维中,合成出一种能双重负载NAC的组织工程支架,并探究了该支架的生物相容性和机械性能,验证该支架良好的促进细胞生长和促进成骨的能力,为骨缺损修复提供了一条新的简单易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