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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识别性商业标识,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因为未充分认识到商号本身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我国立法长期以来并不十分注重商号与企业名称的区别。法律规范中对“商号”的称谓也鲜有出现,实践中也将二者混用。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大都把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作为工业产权给予保护。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商标的商号化权利冲突、商号的商标化权利冲突、交叉权利冲突、驰名商标保护所引起的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冲突、驰名商号引起的冲突、涉及未注册的国外知名商标或商号的冲突。狭义冲突论的观点以侵权认定否认了形式合法的权利间的冲突,而广义冲突论者则将“恶意搭车”引发的侵权型冲突也纳入知识产权冲突范围。广义冲突论的优点是更注重对问题的解决,不仅利于法律形式正义的实现,还有利于树立人们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及时行使权利的意识。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有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内在原因和法律制度差异的外在因素,而商业主体的驱利性和资源的稀缺性是导致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经济层面的原因。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内在原因决定了立法无论如何完善也不可能消灭权利冲突,而只能尽量对冲突加以合理规制化解,达到一种权利间的平衡。笔者进而通过对冲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分析,对冲突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结论认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同一权利客体,以及同一客体必须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冲突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观过错则是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非权利冲突构成或侵权认定的必要条件;商标与商号二者之间的“混淆”不仅包括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觉的直接混淆,还包括可能使人误认为两个企业之间有某种经营上的联系的间接混淆。在冲突处理和解决中,在先权原则的适用越来越趋向于相对主义。而各项解决冲突的原则都具有合理性,但独立适用时都存在局限性。本文认为,寻求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之道,既要看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要看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解决知识产权冲突最终还要回到民法的基本框架里寻找理论的基石和解决的原则。最后,基于前面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建议,应当对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从确权环节上抑制冲突的产生;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增加对商号的赋权性立法,通过在《商标法》中确立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地位和在先权利范围,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冲突中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构建统一的冲突解决体系。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商号与商号权辨析。该部分是本文基础,考虑到商标和商标权的有关理论已经非常完备,相比之下,商号权的研究比较缺乏,因此将商号权作为重点来阐述。笔者在其中探讨了商号的概念、起源、功能,以及与商标的关系,认为商号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应当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正是商标与商号属性上的近似及使用上的相似,才导致了某些商标与商号的混同,从而引起两者在消费者认识上的混淆,进而出现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第二章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和原因。这部分笔者先从知识产权冲突的一般理论总结出一般性的规律,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并从权利特点和制度原因及利益根源等方面分析了引起这种冲突局面的原因,对立法和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构成要素的分析。在这一章中考察了国内外立法例,通过从权利冲突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冲突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在先权原则在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中的适用。本章重点对在先权原则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在先权概念、权利范围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在先权原则的立法例和实践,对商标与商号冲突中在先权原则的价值、意义和实践进行了分析论述。第五章是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解决原则和途径。这一章在总结前面几章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冲突化解的处理原则,并在对国内相关立法例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对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立法及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