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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亲亲相隐”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原则,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安定,都沿用了这一制度。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历史的、社会的原因,该制度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经历了被彻底否定到近几年的稍稍肯定,港澳台地区却一直对该制度有所保留。近年来,学术界与伦理界的著名学者针对“亲亲相隐”是否应在法律制度中给予承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虽然各自都有不同的观点主张,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亲亲相隐”制度在法律中的否定,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伦理的代价。大多数学者都对“亲亲相隐”制度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肯定,究其原因,在于学者们充分考虑了这一制度所蕴含的人性价值和社会价值等。但是,一些学者所提出的“亲亲相隐”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损失,也应该成为我们所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亲亲相隐”制度时,给予一定的范围限制,寻找“亲亲相隐”制度和法律的平衡点。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冲突是我们会经常遇到的,现行立法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使人们在面对亲属犯罪时,在选择举报揭发亲属,还是帮助亲属进行逃匿隐藏时,面临着艰难的取舍,人的理性要求自身遵从法律以避免承担法律的处罚,人的感性要求自身遵从最基本的人伦道德,当亲属面临困难时,要尽己所能帮助亲属。这就出现了法律的要求与人性的要求的不一致,“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通过二者矛盾的调和,使法律给伦理一定的生存空间。当然,当面临价值冲突时,也要注意优先性原则,“亲亲相隐”制度不应该在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时依然被允许。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在法律制度中更多地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更多的体现人本主义的思想,关注人们的基本需求,尊重人们的伦理诉求。本文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学、法学、伦理学等交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用多种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给予深入的分析探讨,以期待能够为当前法律制度的相关规范给予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