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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接连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凸显出我国生态产品供给任务紧迫性的同时,也凸显出我国生态产品供给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生态产品供给主体权益保护范围和力度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加强对供给主体权益保护进路的探讨。而这也是生态保护过程中权利义务明确、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以及生态产品经济利益合理分配的要求。对此,学界各个方面的探讨虽然涉及了供给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为加强供给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权利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混同使得供给主体的财产权地位、财产权客体和内容仍旧模糊。因而,有必要从新的视角单独探讨供给主体的财产权益,以便提供有效的保护。与生态系统服务、生态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等概念相比较,生态产品概念能更好地指涉其作为劳动或生产成果的产品属性,也更符合现行政策规范的用语习惯。在将生态产品厘定为无形生态系统服务的类型化和产品化范畴的基础上,基于现有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以生态产品供给的视角审视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行为,分析现行制度和实践中供给主体权益保护的局限。具体而言,旨在增强供给主体权益保护的系列制度改革的局限揭示出生态产品经济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关键性;而现行涉及生态产品的权利设置不仅存在“重消耗性权益—消耗主体权益而轻供给性权益—供给主体权益”的失衡,还存在权利基础冲突和权利逻辑矛盾的体系融贯性障碍。同时,现行相关权利理论也承袭着这些局限。因而,有必要从体系化的视角探讨供给主体对所供给生态产品经济利益的权利保护进路。进而,采用复含激励和权益保护功能的财产权进路,引入生态财产权概念统合生态产品财产权益,探讨供给主体生态产品财产利益的权利化,并将其初步定义为供给主体对所供给生态产品的系列财产权利。生态财产权是新型的无形财产权利,是自然资源财产权的结构延伸和消耗性生态产品财产权利的基础,属于生态环境财产权利而区别于生态环境人格权利,具备着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理论方面,财产分裂理论和无形财产权理论为生态产品独立为财产权客体及其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和获取正义理论为该财产权化奠定了正当性基础;而应得理论则为供给主体获得生态产品财产利益及其财产权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实践方面,一是当前具体类型的生态财产权制度和消耗性生态产品财产权制度分别从正面和反面为生态财产权的权利化和一般化提供了制度参照;二是生态修复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激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对生态财产权的蕴含为之提供了实践支撑。生态财产权的功能定位、生成逻辑既催生其建构,又规定了其生成的限度,而其生成进路则为其在法律、制度和现实中的生成奠定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基础。生态财产权是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补充和拓展完善的基础,是因应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变革、社会利益关系及其结构变化的自然反应。这些因素催生着生态财产权的生成,构成其类型演进、内容拓展以及现实生成的规律和限度。通过从客体独立到权利独立、从理论上的生成到法律确认、从价值实现到权利实现以及从法律权利到现实权利的生成进路,生态财产权可以从理论上的权利成为制度上的权利,并可循此于现实中生成。通过类型化和体系化方法,可以建构生态财产权的类型体系和内容体系,实现其内在和实质的类型化建构。一方面,基于我国无形生态系统服务分类的实践和类型基准,可以推进其类型化和产品化,形成增量容污量、增量水量、增量用能量和文化类生态产品等特定类型的生态产品以及湿地信用、森林信用、森林覆盖率指标、增量采伐量等概括性生态产品;进而可以构建相应的增量排污权、增量水权、增量用能权、文化类生态财产权,以及湿地信用权、森林信用权、森林覆盖率指标权、增量采伐权以及区域整体性的生态财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私生态财产权、消耗和非消耗性生态财产权以及特定类型和概括性生态财产权的类型体系。另一方面,基于财产权的效力谱系,可以明确生态财产权从仅具有法律垄断性到还具备许可、转让权到“剩余利益索取权”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效力可能;而结合通常的所有权四分法解构生态财产权的内容体系,则可以明确其占有(归属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内容。由于生态产品的无形性以及其权益分布的分散性,生态财产权的生成和实现需要相应制度的承载—即得到制度建构。法律确认、原始取得和归属确认,可以构成生态财产权的制度建构的逻辑。通过明确“生态产品供给量对生态产品消耗限额、生态修复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抵消效力,认可文娱类生态产品的开发和经营权益,可以实现各类生态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法定类型化建构;而供给主体可以通过劳动生产、孳息、添附和强制等方式初始性地取得生态财产权,为其现实取得奠定基础;通过数量型生态产品的数量核证、品质型生态产品的品质认证,可以实现生态产品的特定化,并可通过登记确认所取得的生态产品财产权益。同时,对自然资源财产权制度、市场化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承载生态财产权的现状和局限进行分析发现,生态产品抵消制度、认证和登记制度以及补偿衔接制度的局限或缺失,是现行制度承载生态财产权不足的关键。进而,通过生态产品抵消制度的拓展与完善,促进生态财产权的法定化和类型化;通过生态产品认证和登记制度的完善,促进生态财产权的特定化和权属确认;通过生态产品财产利益分配制度的构建,实现生态财产权对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的补充和衔接,促进生态财产权益的明确。生态财产权,即供给主体对所供给类型化、产品化无形生态系统服务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系列财产权利的集合,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权,有坚实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基础,包含对特定类型和概括类型生态产品的财产权。其效力从仅具有法律垄断性到还具备许可、转让权到“剩余利益索取权”意义上所有权。同时,需要拓展生态产品抵消、登记和认证制度,构建生态产品经济利益的分配衔接制度,实现其制度建构,提供其现实生成进路。总体而言,通过概念证成、理论和制度建构,对生态财产权进行了一个较为立体的框定,为合理分配生态产品经济利益、确定其财产权属、激发全社会的生态产品供给活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和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