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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抢劫罪及其死刑配置的立法文本进行考察后发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抢劫罪的处罚经历了从死刑的广泛适用到逐步限制适用的发展历程。对死刑存废观点的争论进行梳理后,认为死刑包括抢劫罪死刑在内,从历史文明的进步和死刑的价值选择看,死刑必将被废止。我国具体的国情,如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民意对死刑的支持、经济物质基础的薄弱、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在现阶段我国抢劫罪死刑的现实选择是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限制死刑的不当和过度适用。抢劫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效果如何,与司法工作人员死刑理念是息息相关的。司法人员在抢劫罪死刑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确立刑罚和死刑功能有限的观念、罪刑均衡的观念,并认识到死刑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做到理性对待“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抢劫罪的死刑适用上要遵循法定和必要原则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
抢劫罪死刑适用应该遵循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要发挥死刑适用一般标准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限制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把握要根据死刑政策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理解,在侧重考察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衡量,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死刑。从应然意义上看,只有将死刑分配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与死刑所剥夺的权益相一致的抢劫犯罪行为,死刑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抢劫犯罪行为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死刑作为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对于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能仅仅因为所抢劫财产的数额巨大就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由于现阶段立法上还没有废止其他几种抢劫加重犯的死刑,从实然角度考虑,还不能完全不顾现实法律规定,将没有人员伤亡的其他抢劫加重犯的死刑规定弃置不用,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八种加重抢劫行为具体分析,确定可以适用死刑的抢劫加重的具体情形,排除危害程度并不十分严重抢劫加重犯的死刑适用。在抢劫罪死刑的适用过程中,可以从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等各个方面对死刑进行限制,并在严格把握抢劫罪死刑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发挥死缓制度对死刑执行的过滤功能,逐步减少抢劫罪死刑的适用数量。另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提高抢劫犯罪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严格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可能判处死刑抢劫罪犯的辩护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等程序上的措施,保证抢劫罪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从而限制抢劫罪的不当适用。
抢劫罪死刑废止的道路可以分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废止未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结果的抢劫加重犯的死刑;第二步,在司法实践当中逐步限制并搁置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结果的抢劫加重犯罪死刑;第三步,在社会经济基础极大丰富、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完善、社会民众对待犯罪的反应日趋理性等立法废止死刑的基本条件已然具备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废止包括抢劫罪死刑在内的一切犯罪的死刑。在抢劫罪的死刑废止之后,参照国外的立法和中国的现实情况,应当以可以减刑(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不得低于25年)但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作为抢劫罪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