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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消费简而明之就是我们俗称的赊欠。一直到今天,成为了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你所能想到的消费品都可以为你提供信贷消费,比如房产、汽车、手机、家电甚至于家装等等,现代经济中的信贷可以满足你的衣食住行游的所有经费开支的需求。而就在这个信贷消费经济如此发达和繁荣的当下,有一样消费信贷产品迅速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并关乎着很多人的切身利益,这就是汽车信贷消费贷款。但是迅速发展的汽车信贷消费模式下却产生了许多讼诉纠纷,关于担保公司预授权收管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笔者认为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外在的权利扩张表现,主要基于民法私法自治的大前提,而且是在大前提允许的限度内的自助行为,法律规范没有载明也不影响其存在,是被认可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是侵害可能性时,权利人可自行先于采取紧急自助措施对被侵害的权利予以紧急自助。约定收管车辆的合同,根据民法精神私法自治原则的指导,这种约定的自我权利自助的方式可以看作是对民事自助行为的一种扩张适用的表现形式,民事自助行为应当讲究正当化合理化,民事自助行为要扩张,正当化合理化是其显著的基础条件。关于合同的约定是否是对所有权人的物权进行有效限制,合同是动态债法的调整规范,主要以双方的合意达成的一致,而作为物权考虑,涉及社会公众的财产权规范以法定形式稳固。这种基础上的物债关系对于双方权利的处分可以有限制成为权利上的负担行为,本是对权利自我限制,由此,合同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因而构成合同约定是对物权的有效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约束了物权的全面性权利问题。本文主要从汽车信贷消费购车方面以及结合实际案例探究在汽车信贷消费模式下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着重于对汽车信贷消费模式下,关于汽车购买人和担保公司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探索,尽可能的减少此类纠纷。本文主要以三个部分展现,第一章主要介绍案例,通过本文中引出的三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从具体的案例当中找出同样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不同判决,以提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第二章从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上进行分析,分别是收管车辆的行为是否是民事自助行为的界定、合同约定是否构成对物权的有效限制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的物权限制;第三章通过案例研究和法理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和案例研究启示,以及结合国外先进发达汽车工业国家这汽车信贷消费领域对此类问题的规避和解决对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论证和进一步规范当前的形势。旨在尽可能的通过合同规范性来规制合同双方的约定,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和正常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