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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帮助犯,是行为犯与共犯相竞合的领域,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以不作为方式帮助他人犯罪成立帮助行为,已成为国外刑法理论的通论;在中国,不作为帮助犯是一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理论。本文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对不作为帮助犯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敬一份建言。文章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不作为帮助犯性质的一般概述。不作为帮助犯是不作为犯罪,同时也具有共犯的性质。不作为帮助犯理论的研究,初衷是为了追究帮助犯的责任,其本质与作为帮助犯有着共通之处,因此最终应归属于共犯理论范畴。以共犯理论为视角对不作为帮助犯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而其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则是进行理论研究的问题和难点所在。第二部分介绍了不作为帮助犯的主观特征,其具有帮助的故意。首先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介绍了犯罪故意的心理本质。其次阐述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在主观上具有双重的故意心理,既要认识到他人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同时又要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是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一种帮助。第三部分阐述了不作为帮助犯成立的客观特征。由于不作为帮助犯兼涉共犯理论与不作为犯理论,因此其犯罪构成有着复杂性与特殊性。首先,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必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存在着作为可能性。最后,要有帮助行为,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不作为帮助犯只有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两种时期,只能是物质帮助而不存在精神帮助。第四部分是不作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作为帮助犯罪属于一类较轻的共同犯罪,在比较各种处罚原则的基础上,不作为帮助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以必减主义原则为妥。不作为帮助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刑罚与非刑罚两种方式,结合其本身特性,方式应以非刑罚处罚方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