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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是中国社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阶段。就司法审判而言,历时数千年而形成的审判理论、原则和具体制度,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面前,越来越显示出其落后与失效的一面,因而如何建立起符合现代精神又行之有效的新型审判制度,成为晚清时期重要的历史性课题。自1902年揭起“新政”的旗帜起,清王朝开始了参照西方近代法制原则改造传统审判制度的历史进程,在指导思想转变、机构与人员调整以及新式程序建立等方面都作了不少努力,历时十年,成就了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型。 晚清审判制度的具体变革情况,在以往的法制史研究中,还是一个十分薄弱的领域。本文试图在整理、运用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对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过程、内容、结果等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既展现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的真实进程,又深化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转型的理性认识。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分五章。 第一章历史传统。概述了中国古代审判制度从萌芽与兴起到发展与定型再到成熟与僵化的演变发展进程。通过考察,认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形成了如下特质:以皇权至上思想为根本指导,采用行政司法合一的机构设置模式;重视家族伦理,从而追求调处息讼;奉行职权主义的审判原则,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深受民主主义学说的影响。同时对形成这些特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晚清传统审判制度的危机与变革的历史必然性。本章通过对晚清社会结构变化与清廷面对内外压力却应变无方、威信失落等情况的分析,认为晚清王朝已陷入深沉的统治危机之中。在审判制度方面,由于殖民者对审判权的侵夺,统治者自己对传统制度的破坏,民众对现行制度的蔑视和反抗等原因,传统审判制度逐渐失效。同时由于西方近代法学的不断输入和租界内新式审判制度的示范效应,晚清审判制度呈现出向近代化变革的历史必然性。 第三章清末“修律”、“预备立宪”与审判独立原则的逐渐确立。本章分析了“庚子之乱”后清廷危如累卵的统治局面,认为“变法”上谕的出台揭开了晚清“新政”的序幕,而“江楚会奏三折”在得到清廷认可后,既直接导致晚清修律的启动,又成为初期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框架方案。在日俄战争的刺激下,为应付统治危机,清王朝于 1906年又推行“预备立宪”,从而导致“审判独立”思想和原则逐渐在晚清法制改革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四章清末新式审判法规的颁行及新式审判机构的渐次设立。本章对清末法制改革中所制定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以及《法院编制法》内容、特点作了介绍,并对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所建立的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经过和各自职能作了叙述和分析。文中特别就中央官制改革之初部院司法权限之争作了剖析,认为其真正的原因是“预备立宪”体制之下的皇权仍要保持对审判权的最终控制。此外,本章还专门对各级新式审判机构创立时期的人员配备状况作了探讨,认为新式人才的缺乏是当时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另一方面,清廷也为培养新式人才和规范法官任用程序作出了种种努力。 第五章清末新式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的确立与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本章从审判程序的角度入手,研究了清末新式审判程序、审判方式建立的经过情况,认为其与传统审判制度所不同的内容主要有:民事、刑事案件分别进行审判;公开审理和证据主义原则的采用;建立新型的法官回避制度和代诉制度;引进和确立了检察制度;建立起新式审判辅助机构等。本章并总结了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审判制度;审判机构设立上既新旧并立又以新统旧;变革的推进节奏、过程起伏均与清末宪政运动的开展状况密切相关;从变革的结果看,揭开了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全面转型的序幕。 文章的最后,作者对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的过程进行了概略性回顾,并得出了它有三大特性即实践性、进步性和超前性的结论。并进而认为,通过对晚清审判制度变革过程的考察分析,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政治制度改革是审判制度变革的前提;参照大陆法系变革传统法制是晚清法制近代化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