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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不利事实范式”(Adverse Facts Available Norm,简称“AFA Norm”)这一概念并无WTO规则的直接规定或界定,是中国将美国商务部长期、频繁、自动采取“可得不利事实”的做法概括为WTO可诉性“范式”而来。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方法案中首次提出AFA Norm概念,具体是指每当美国商务部认为某一非市场经济实体没有尽最大努力合作时,它就会系统地做出不利推论,并且选择对该实体及其所属生产商和出口商不利的事实,以此确定该非市场经济实体的税率。在该案中,当事双方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AFA Norm是否可以成为WTO争端解决中“as such”之诉的标的以及是否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二第7段产生了分歧。WTO争端解决中有关美国反倾销调查AFA Norm合法性的争议亦由此产生,并成为WTO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与AFA Norm关系密切的“可得事实规则”和美国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可得不利事实”的做法,并且分析了WTO争端解决中“可得不利事实”的相关案例,以此阐释AFA Norm提出的背景与过程,以及中国对美国“可得不利事实”做法提出其本身之违法之诉的根源和必要性。第二章围绕AFA Norm的合法性判别前提展开。作为一项不成文的实践中的做法,想要对其提出违法之诉,前提是证明其可以成为WTO争端解决中“as such”之诉的标的。为此,本章首先明确了WTO争端中可诉的“范式”及其三项构成要件:一是具有确切内容;二是归属于被诉方;三是具有一般且预期适用性。其次,就中美双方所争议的其中两项条件,即范式的确切内容和一般且预期适用性展开论述。通过分析中美双方的争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认定标准,得出了AFA Norm具有确切内容和一般且预期适用性的结论,因而可以成为WTO争端解决中的“as such”之诉,也由此确立了判别AFA Norm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第三章分析了AFA Norm与WTO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结合中美双方就该范式合法性所争议的法律条款,即《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二第7段,从“可得事实”的选择、“可得事实规则”的义务要求以及内在价值去探讨AFA Norm与WTO反倾销规则的相符性问题。最后,本文针对2018年最新的WTO争端案件——韩国特定商品“双反”及可得事实适用案进行分析,认为该案是对美国反倾销调查“可得不利事实”做法的全方位之诉,期待该案将完成对AFA Norm违法性的证明,即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附件二的规定,尤其是附件二的第1,3,5,6,7款规定,以及违反《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