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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竞技体育逐渐成为体育产业的主导因素。参与和专门从事其中的人数激增,体育组织管理和各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同时,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商业化趋势也加剧了人们对竞技体育所蕴涵巨大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追逐,竞技体育纠纷与日俱增,而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便是为世界许多竞技体育发达国家实践所证实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我国早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之时就已确立了以竞技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指导思想,但至今并未真正实现。目前我国竞技体育领域争议的常用解决方式,依据纠纷处理手段的性质可分两大类:一为非讼解决;二为司法干预。但无论是非讼解决还是司法干预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与疏漏,与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也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前进的步伐。本文从我国目前竞技体育领域里常见的纠纷类型及纠纷解决方式入手,分析目前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所在,并对现有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客观评价。论文的创新点在于将寻找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最佳方式的过程,置于我国竞技体育奉行的“举国体制”与职业竞技体育交融的现实背景中,去思索、发现、论证在经济与竞技体育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的合理方案。全文分竞技体育纠纷概述、国际通行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构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理性思索四大部分。文章首先对竞技体育纠纷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解析,再对相关竞技体育概念说明后,引入对我国竞技体育领域里常见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方式的介绍评价,随后通过借鉴域外成功的现有竞技体育纠纷解决制度,思考建立我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如何构建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及运行规则,提出在《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框架下建立统一独立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观点,并给出了基本框架。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探寻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并在推行确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观点后,设计出相应方案,为构建我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支持。由于竞技体育仲裁制度涉及体育学和法学两大领域的新兴交叉学科,是体育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设立体育仲裁制度既是与国际体育惯例进行接轨,也是中国奥委会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一项迫切任务。另外,《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这一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研究也比较薄弱。因而研究竞技体育仲裁制度也是完善《体育法》配套立法的需要。目前国内对竞技体育仲裁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国外制度的介绍,国内研究体育仲裁的学者多是体育专业人士,缺乏对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本文期望对此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