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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升级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市场上还存在较多的失信行为,阻碍了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征信是伴随着信用的产生而产生的、伴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目前,我国的现代征信业已经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刚刚建立起来的征信业存在着大量的侵权行为。这不但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而且也侵犯了各信用主体的利益。因此,加快推进我国征信法制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借鉴的研究方法,对国外征信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借鉴。笔者通过查找国外征信国家的有关信用法制的资料,分析了国外征信立法的目的宗旨及核心内容、国外征信模式、对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阐述了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实践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滞后是阻碍征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进而提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在信用信息采集、征信机构运作、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提出具体构想。文章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分析征信的基本理论,对征信的概念、性质、类型以及功能做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征信法律制度的概念,分析了征信法律制度形成的几种关系,从而证明了征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征信法制建设的实践,先后介绍了美国、欧洲及日本的征信法制建设情况及特点,并从征信法律的侧重点等四个方面对国外征信法制建设做了比较借鉴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征信法制建设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从简述我国征信业发展历程出发,通过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征信法制实践情况,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阻碍我国征信法制建设的主要障碍,进而提出目前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尾部分,从确定我国征信立法基本原则开始,在考虑现行法律规范及经济政策的条件下,提出构建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三个出发点,并从五个方面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