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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签订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普遍现象,而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的承担关系到交易的稳定与安全,并影响各个主体之间风险与利益的分配,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承担制度的构建尚处于初级阶段,表现在不仅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疏漏,而且相关理论研究也很少有人涉足,因此本论题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 本论文“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文章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立足于对公司成立前合同效力的认定,开创性地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归属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化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借鉴。 第一章对公司成立前合同进行概述;第二章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其中重点就设立中公司的始点及终点、法律地位、存在的意义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设立中公司做出明确的界定;第三章对不同类型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效力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给以探讨;第四章对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的归属进行了理论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第五章指出应该立足于交易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借鉴我国台湾、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承担制度,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思路,即: (一)发起人以其自身名义签订的公司成立前合同应于其与第三人间有效,但不当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与第三人签订一个新的合同来取得和承担该公司成立前合同的债权债务,从而使发起人解除原合同责任。 (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的承担,需要建立公司创立会或成立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度来对公司成立前合同进行判断接收。 (三)以成立后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的承担,应要求做出不当行为的发起人对该合同负责。同时,规定成立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在一定期间内通过与发起人订立一个债务转移合同来取得和承担原合同的债权债务,而且这一权利的行使无须第三人同意,只需通知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