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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罪扩张问题的争论在学界、司法界由来已久。自我国迈入互联网+时代以来,非法经营罪开启了新一轮的扩张,导致与其相关的各项争议愈加甚嚣尘上,这与互联网+时代高新、创新特征紧密相关。非法经营罪在互联网+时代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一方面司法机关联合各部委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将许多新生经营行为类型纳入该罪名规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将“网络水军”、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等互联网新生问题一股脑以非法经营罪入罪。该罪名在新时代的扩张具有诸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适用的主观选择。互联网+经济新生事物引发的各类乱象频出,使得网络管制主义大为盛行。同时,“有恶必罚”、“重刑主义”等传统刑法观念在中国依然颇有市场,人们解决互联网新生问题的欲望极为迫切。此时司法机关选择扩张运用手中的司法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以求高效解决现有问题。第二,犯罪构成本身具有模糊性。非法经营罪犯罪客体的认定缺乏明确性,犯罪客观方面所要判定的空白罪状本身存在扩张隐患,“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时缺位,有时过于单一。这一系列扩张问题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模糊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阻碍了以创新为动力的互联网+经济前行发展。对此,我国应积极推动互联网+时代非法经营罪扩张问题的合理规制,在防范该罪名的扩张的同时,兼顾解决互联网经营活动中的新生问题。为达到以上目的,应重新着眼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罪状描述,结合百家之言与实践现状,分析讨论作为实质门槛的犯罪客体、作为前置条件的“国家规定”、作为量化标准的“情节严重”这三道防线的设置与认定问题。充分解读上述问题之后,本文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限制扩张具体对策如下:第一,应当推动网络管制主义向网络现实主义靠拢,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理念。第二,在立法对策方面,应以立法完善明确非法经营罪之犯罪客体,在罪名所涉“国家规定”中列明“类附属刑法”条款。第三,在司法适用方面,应以三道防线为重要参考,加强司法解释制定与适用的科学性、合法性,还需在司法实践中推动裁判文书写作与上网的深入规范化。第四,应积极倡导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多层次社会规范的衔接。尤其重要的是,需要科学认识非法经营罪在协同治理机制中的定位,既要肯定其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与不可取代的地位,也要清醒认知该罪名并非“万能条款”,其规制范围不宜扩大化。